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在2006.06.27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6.27
  • 實施時間:2006.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議題,第三章 會議召開,第四章 會議決定,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市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進一步規範市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運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三條 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市長可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廳(以下簡稱辦公廳)負責常務會議的會務工作。

第二章 會議議題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常務會議審議:
(一)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
(三)改革創新及經濟社會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五)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畫、土地利用計畫和重要專項規劃;
(六)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需市政府審批的土地出讓、減免地價事項;
(八)市長認為應由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常務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依照分工可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獨立處理的事項;
(二)依法應由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決定的事項;
(三)議題未按本規則要求,完成徵求意見、公示、專家諮詢論證以及會前協調等工作的事項。
第七條 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須由各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或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報副市長提出,經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准同意。
市屬國有企業需提出常務會議議題的,應通過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市政府提出。市直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或者下設的機構,需提出常務會議議題的,應通過其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
第八條 會議議題在報送市政府審定前,應由主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完成以下徵求意見、諮詢論證工作:
(一)按議題涉及範圍,徵求各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意見。其中,涉及增加財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項目的,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應當徵求市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
區政府和部門間意見分歧較大的,應在議題上會前,由分管副市長或其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市政府辦公會議進行協調。
(二)涉及城市規劃、城市交通、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係市民切身利益的議題,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政府信息網等媒體進行公示或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
(三)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四)涉及法律問題的議題,應由市法制辦進行法律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主要審查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是否與現行政策規定相協調,是否符合國際慣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適當的問題。
第九條 會議議題在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主辦單位應按辦公廳要求,報送會議審議的文本等有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如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市政府議案、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草案、決定等。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說明應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經過;議題主要內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合理性和可行性;擬出台的措施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徵求各區及各單位意見情況;專家論證、徵求公眾意見情況等。
(三)議題有關附屬檔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
2.公開徵求企業和市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3.徵求有關部門、區政府意見情況的說明;
4.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5.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第十條 經辦公廳審查,主辦單位報送的議題文本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報市政府秘書長同意,列為會議審議材料。
第十一條 辦公廳認為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報送機關補正或者退回。

第三章 會議召開

第十二條 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長決定臨時增加。
第十三條 辦公廳根據議題輕重緩急,在每次常務會議召開的3個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務會議議題安排方案,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其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確定。
第十四條 常務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會議組成人員和會議指定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市長請假。
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發表意見,也可以發表書面意見。
市政府副秘書長和發展改革、監察、財政、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一般固定列席常務會議。
第十五條 常務會議討論有關重大議題時,分管領導應當到會。如果議題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而分管領導因出差、出訪等原因無法參加會議的,可書面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根據議題內容,由辦公廳安排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參加相關議題的審議,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後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或進行說明。
常務會議列席人員原則上不得發表與本單位此前最終書面意見不一致的意見。確有必要的,應當於會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辦公廳負責制發常務會議材料和會議通知,並於會議召開前一天送達到各位出席、列席常務會議人員。

第四章 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常務會議各組成人員可充分發表意見,會議列席人員也可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發表意見。根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市長或者其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終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或其他決定。
第十九條 常務會議審議議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長決定不予通過或者暫不作出決定:
(一)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二)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常務會議記錄應當完整、詳細地記錄議題的討論情況及最後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載明。辦公廳在此基礎上起草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者其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簽發。
辦公廳應將常務會議的會議記錄、錄音記錄妥為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議紀要是市政府各部門、各區政府執行會議決定的內部檔案,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涉法內容,法制部門應予以把關。
第二十二條 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報導。
第二十三條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常務會議交辦事項。除會議有明確要求外,一般情況下常務會議交辦事項應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並及時向辦公廳反饋辦理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時辦理的,應提前向辦公廳報告。
第二十四條 辦公廳要加強會議議定事項的檢查監督,定期將辦理情況匯總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辦公廳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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