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孟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是孟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2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孟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已經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運作,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進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成員由市長、副市長組成,由市長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市長可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常務會議的會務組織,市政府督查室負責會議確定事項的督查落實工作。
第二章 會議議題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常務會議審議:
(一)需報請省政府、焦作市政府和中共孟州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二)需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工作報告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畫、土地利用計畫和重要專項規劃;
(六)市政府擬出台的規範性檔案;
(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鄉鎮、辦事處的重要請示事項;
(八)涉及人事任免或獎懲的行政決定;
(九)市長認為應由常務會議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以下事項不提交常務會議研究:
(一)依照分工屬於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內能夠處理的事項,副市長之間能夠協調解決的事項,或常務副市長、市長能夠解決的事項;
(二)依法應由市政府工作部門、各鄉鎮、辦事處決定的事項;
(三)議題未按本規則要求完成會前協調、徵求意見、調查論證、公示等工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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