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是一份政府報告屬於屬方法規,發布時間為1994-05-08,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
- 外文名:Shenzhen city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work rules
- 發布時間:1994-05-08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已經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厲有為
一九九四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
市長 厲有為
一九九四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適應深圳市行政複議工作的要求,明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與市政府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和工作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準確、及時、合法地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複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裁決或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
市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複議辦)是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與市法制局合署辦公,由市法制局正、副局長分別兼任正、副主任。
市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複議辦)是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與市法制局合署辦公,由市法制局正、副局長分別兼任正、副主任。
第三條深圳市市長是市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對複議案件的審理、複議工作的有關事宜作出決定。
市長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可授權副市長或市政府複議辦主任對複議案件的有關事宜進行處理。
市長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可授權副市長或市政府複議辦主任對複議案件的有關事宜進行處理。
第四條下列複議案件由市政府複議辦報請市長作出決定:
(一)被申請複議的政府工作部門是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領導職務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根據市政府的決定作出的;
(三)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的;
(四)其他必須提請市長決定的重要複議案件。
上列複議案件,市長可視情況授權有關副市長與市政府複議辦主任共同處理。
(一)被申請複議的政府工作部門是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領導職務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根據市政府的決定作出的;
(三)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的;
(四)其他必須提請市長決定的重要複議案件。
上列複議案件,市長可視情況授權有關副市長與市政府複議辦主任共同處理。
第五條除本規則第四條所列事項外,其他複議案件由市長授權市政府複議辦處理,並以市政府名義作出決定。
第六條市政府複議辦代表市行政複議機關負責辦理下列行政複議日常事務:
(一)接待來訪,解答有關行政複議方面的問題;
(二)接受申請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複議申請,並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負責複議案件的全面調查審理;
(四)裁定中止審理、延長審理期限;
(五)指導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一)接待來訪,解答有關行政複議方面的問題;
(二)接受申請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複議申請,並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負責複議案件的全面調查審理;
(四)裁定中止審理、延長審理期限;
(五)指導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第七條行政複議中有關申請複議範圍、複議管轄、複議參加人,申請複議和受理的條件與要求、審理與決定等制度按照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行政複議案件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審結並作出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市政府複議辦應作出書面通知,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根據本規則由市長決定的行政複議案件,市政府複議辦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有關案件的結案材料報送市長審查,並由市長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條根據本規則由市政府複議辦處理並以市政府名義作出決定的複議案件,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審結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複議決定書由市政複議辦統一印製,加蓋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第十二條除複議決定書以外的其他複議文書,由市政府複議辦下達並加蓋市政府複議辦印章。
第十三條複議決定書及其他複議文書由市政府複議辦負責送達當事人。
第十四條本規則由市政府複議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