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動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淮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201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動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加強機動車排放污染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經費投入。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機動車排放污染進行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質量監督、商務、工商管理(市場監管)、農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道路建設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科學確定限速區間,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行駛造成的污染。
第六條本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完善公交線路和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改善公車、腳踏車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條件,降低非公交類機動車使用強度,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鼓勵使用新能源機動車。八公山、舜耕山等風景名勝區觀光車輛應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對不屬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方案,按照預警級別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和其他應急措施。
第九條未達到本市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和轉入登記。
第十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養,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裝排放污染控制裝置,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裝置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車用燃料的經營者應當銷售符合本市執行標準的車用燃料,並明示燃料質量標準。
鼓勵推廣使用清潔車用能源和優質車用燃料。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禁止拖拉機(變型拖拉機)和其他農用機動車在城區行駛的區域、時段,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禁止行駛標誌。
用於銷售蔬菜、水果等農產品的農用機動車可以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進入城區,並在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停放。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換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農機管理部門通報農用機動車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信息;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用機動車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農用機動車登記信息,加強對農用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大氣污染防治、交通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督促其依法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實行在用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制度,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與安全技術檢驗同步進行。
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五條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自主選擇檢驗機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環保檢驗。
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監督抽測的重點是貨運、公交、出租、長途客運、旅遊等機動車。
監督抽測不得收取費用。被抽測者應當配合抽測。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監督抽測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維修治理,並按照要求進行環保檢驗。
第十七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格,依法開展檢驗業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規定的環保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二)按照規定申請對檢驗設備的定期檢定、校準,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的比對,參加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三)實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傳送機動車環保檢驗數據和信息;
(四)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並按照規定保存環保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納入對機動車維修的監督管理內容,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檢驗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機動車維修單位使用的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定期抽查車用燃料的質量,並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商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車用燃料銷售活動的監督檢查,公示檢查結果,並按照部門職責依法查處車用燃料違法銷售行為。
第二十一條工商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車用燃料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部門職責依法查處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車用燃料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價格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拆除或者改裝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營業性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以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拖拉機(變型拖拉機)和其他農用機動車在禁行時間進入禁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監督抽測結果顯示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機動車,未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治理並接受環保檢驗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催告,經催告仍不接受環保檢驗的,對營業性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監督抽測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以按每車次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參加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或者未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檢驗設備校準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實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傳送檢驗數據,或者未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並按規定保存檢驗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公安、質量監督、交通運輸、工商管理(市場監管)、商務、農機等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淮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6日表決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受淮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我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機動車保有量大幅攀升,機動車排放污染已經成為影響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近年來,市政府出台了《淮南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和其他相關規範性檔案,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隨著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制定一件更具針對性的地方性法規來加以規範和解決。因此,有必要將我市關於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監管職責,規範機動車登記管理、環保定期檢驗、高污染機動車限行、排放污染監督抽測等活動,以有效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條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後,有關工委提前介入,與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組成起草小組,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8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8月1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一審後,法制工委通過市人大網站和各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組織有關部門圍繞農用機動車限行和信息交換機制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論證。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並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10月17日,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10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對其進一步修改完善後表決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從源頭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狀況和通行條件影響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的數量。城市人多、車多,如果道路設定不科學,會造成擁堵,從而增加尾氣排放。為了從源頭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條例》作了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是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最佳化道路建設和管理,提高機動車通行效率,以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行駛造成的污染;二是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改善公車、腳踏車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條件,為人們綠色出行創造更好條件。
(二)關於機動車排放污染的控制
為了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條例》從三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加強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對未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和轉入登記,從源頭上控制超標準排放機動車投入使用;二是細化了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使用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規定;三是對車用燃料的銷售環節作出規範,要求經營者銷售與本市執行機動車排放標準相匹配的車用燃料,並明示燃料質量標準。
(三)關於農用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
拖拉機特別是變型拖拉機等農用機動車排放污染是人民民眾要求重點治理的排放類型之一。《條例》針對農用機動車高污染排放,從兩個方面作了制度設計:一是要求市人民政府確定拖拉機等農用機動車在城區禁行的區域和時段。同時,為了方便農民銷售蔬菜、水果等農產品,《條例》規定了例外條款;二是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管理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加強對農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的源頭管理和日常監管。
(四)關於機動車排放污染檢驗和監督抽測
對機動車排放污染進行檢驗和抽測,是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管理的有效手段。《條例》從三個方面對檢驗和抽測作了補充和完善:一是建立在用機動車定期環保檢驗制度和環保與安全技術同步檢驗制度;二是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的場所、程式以及不達標機動車限期治理等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明確了監督抽測的重點;三是以列舉的方式對機動車檢驗機構的行為規範作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機動車檢驗機構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的相關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對擅自拆除或者改裝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行為設定了處罰;二是對拖拉機等農用機動車違反禁行規定的行為作了罰款的規定;三是對排放超標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治理並接受環保檢驗的行為和拒不接受監督抽測的行為,規定處以相應罰款;四是對檢驗機構違反《條例》規定的三種情形設定了相應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2月13日下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淮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淮南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14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情況的說明,並於15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10月26日經淮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批准工作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認真的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研究後提出七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本被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將《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12月6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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