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在2010.06.01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06.01
  • 實施時間:2010.06.01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已經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包括實驗區、開發區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實施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城管執法、公安、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為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規劃許可證建設的;
(二)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五)臨時建設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未經依法批准的。
違法建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可以直接認定,難以認定或屬於歷史遺留問題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違法建設由城管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城管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巡查,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制止。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物業服務區域內發現建設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七條 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城管執法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噹噹場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自行拆除;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強制拆除。
對在依法徵收的土地或房屋範圍內搶建的違法建設,立即強制拆除。
承攬違法建設施工作業的單位及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的查處工作。
第八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利用違法建設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機關不得為其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已辦理的,應當依法撤銷。
供水、供電企業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水、電服務,已提供的,應當停止。
第九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下列違法建設必須拆除:
(一)占用城鄉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或壓占地下管線、河道防洪排澇工程、消防通道、測量標誌,侵占規劃保留用地和公共設施的;
(二)嚴重污染環境,影響城鄉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在風景區或文物保護區內的;
(四)在即將實施舊城改造範圍內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
(六)其他依法必須拆除的。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縣、區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拆除違法建設所需工作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採取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措施,應當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管執法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在徵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縣、區或鄉、鎮人民政府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決定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地址、事實、依據,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日期;
(三)當場告知當事人理由、依據、救濟途徑;對無法告知或難以確定當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四)製作現場筆錄和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當事人不在現場或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的,在筆錄中註明;
(五)經依法公證後,實施強制拆除。
市城管執法機構應當組織直屬機構,配合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工作。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十三條 拆除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
違法建設當事人無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拆除。
第十四條 市城管執法機構應當設立違法建設的統一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建設,有權進行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處理,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受理的舉報經查處屬實的,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最先舉報人適當的獎勵。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實行績效考核,列入目標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200至300萬元專項經費,市人民政府相應安排200至300萬元,專項經費統一納入市財政專戶,用於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績效考核工作。對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給予獎勵;未完成的,扣除專項經費。
績效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城管執法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負有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職責的有關行政部門或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責任區內,不履行巡查職責,或發現後不報告、不制止的;
(二)對違法建設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的;
(三)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應當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四)對必須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以罰款等形式代替的;
(五)為違法建設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的;
(六)為違法建設提供水、電服務的,
(七)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建設違法建設的,應當主動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礙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審批或參與、縱容違法建設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是黨員的,同時提請紀檢部門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八條 阻礙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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