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縣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辦法》是德江縣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有效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形成全縣嚴查嚴控合力,切實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營造良好的城市發展氛圍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控制和查處的主體及部門職責,第三章控制和查處對象,第四章整治措施,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德江縣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有效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形成全縣嚴查嚴控合力,切實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營造良好的城市發展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依法批准擅自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未依法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未經依法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
(六)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綠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有關飲用水源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
(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或者城市容貌標準的;
(八)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建設的;
(九)未經依法批准在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公路兩側控制區域、河道兩側控制區、林地範圍)擅自新建、拆危立新、改建、擴建、加層的;
(十)擅自在已儲備的國家土地上違法建設的;
(十一)其他禁止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進行的違法建設。
第四條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行“兩個堅持、兩個一律”,即堅持思想教育與依法處理相結合,堅持鼓勵自拆與依法拆除相結合;對違法建設標的物一律不辦理手續,城市建設土地、房屋徵收時,對違法建設標的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五條縣、鄉鎮(街道)兩級分別設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協調機構,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協調處理在查處違法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縣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辦公室設在縣兩違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督辦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鄉鎮(街道)應於5月前組建工作機構,由縣兩違辦負責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對違法建設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黨政領導、部門聯動、上下聯動、整體推動“的原則,突出重點、源頭治理,快速處置、協作配合,依法追究,並實施長效管理。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縣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各鄉鎮(街道)應當按照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行政區域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縣住建、國土、供電、水務、交通、林業、城管、公安、監察等部門應做好違法建設控制和相關信息反饋工作,全力配合青龍街道辦事處和玉水街道辦事處及其他鄉(鎮)做好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
第九條將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納入相關單位年終考核範疇,並適時啟動約談和問責程式。
第二章控制和查處的主體及部門職責
第十條縣兩違辦在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負責查處各鄉鎮(街道)依法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和綜合協調;
(二)根據工作需要,具體組織、協調查處違法建設聯合執法行動相關工作事項;
(三)負責統籌開展違法建設整治工作,加強巡查和清理,建立巡查和查處登記台賬,依法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依法拆除違法建築,規範用地行為;
(四)具體負責對城區符合條件的違法建設戶進行政策兌現或安置。
(五)負責對鄉鎮(街道)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各鄉鎮(街道)是轄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組織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社區、村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確定本轄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報縣“兩違”辦審核備案;
(二)督促社區、村和所屬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巡查和控管措施,開展巡查管控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責成社區、村和所屬相關部門依法採取查封、拆除等相關措施;
(三)制止並組織查處以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名義私自買賣或開發土地、林地從事違法建設的行為,並報相關單位備案;
第十二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占地和非法買賣土地行為的巡查和清理,及時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加大後續管控力度,杜絕在未收儲的土地上實施違法建設行為,或出現用地超過供地方案等現象發生;依法調查沒收其非法買賣土地地違法所得,並依法處理;依法查處基礎以前的違法建設行為(含一層未蓋板、磚廠、沙場)。
第十三條縣住建局負責實施縣城規劃,加強對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和制止及報備工作;嚴格按照規劃辦理相關手續,並加大後續監管力度,嚴防超越規劃建設或出現一證多房或一房多證等現象;負責依法查處在已收儲土地上實施的違法建設行為和一層以上構築物(包括一層蓋板)、臨時棚、簡易棚、鋼架棚的拆除工作。
第十四條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內公路兩側控制區域的管理,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五條縣水務局負責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內河道兩側控制區的管理,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嚴格控制違法建設戶用水上戶,依法查處其他居民轉供違法建設戶施工用水或生活用水行為。
第十六條縣林業局負責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內林地範圍的管理,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七條縣農牧科技局負責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跟蹤管理,規範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
第十八條縣供電局負責違法建設戶用電上戶的監管,依法查處其他居民轉供違法建設戶施工用電或生活用電行為。
第十九條縣城管局負責城市綠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法查封和拆除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縣公安局關負責依法制止和查處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二十一條安監局負責因違法建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要將依法查處違法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該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三條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查處違法建設單位工作中的執法、廉政、效能等情況進行行政監察,依法調查處理不作為、亂作為或行政過錯責任案件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監察對象參與違法建設的案件。
第二十四條縣司法局負責查處“兩違”整治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重點協助縣國土、檢察院、法院加快查處非法買賣土地、倒賣土地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直其他部門應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全力支持配合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城鄉建設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不得進行或者參與違法建設;
(三)不得利用違法建設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積極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案件的調查取證、執法文書送達等工作;
(五)主動積極勸阻違法建設行為,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六)任何個人均有制止、舉報非法買賣土地、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控制和查處對象
第二十七條控制和查處下列違法用地行為:
(一)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二)擅自改變批准用地位置或四至範圍占用土地;
(三)擅自占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
(四)未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土地;
(五)超過批准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
(六)改變批准土地用途占用土地;
(七)其他違法占用土地行為。
第二十八條控制和查處下列違法建設行為:
(一)“三證”全無實施房屋建設;
(二)未同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超越相應證件規定實施房屋建設;
(三)未獲得相關合法手續,私自超面積超層實施房屋建設;
(四)在已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範圍內,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占地搭建和設定建築與臨時棚點;
(五)在已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範圍內,未經規劃許可擅自拆建、改建、擴建房屋;
(六)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七)在河道堤防、護堤兩側控制區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八)在荒山、林地、綠化區域未獲得合法手續擅自違法建設的;
(九)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四章整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縣、鄉鎮(街道)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機構組織對轄區內的違法建築進行調查統計,並採取相應措施。
(一)對認定的違法建設戶勸其自拆。違法建設戶在規定時限內自行拆除的,可免於追究法律責任,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解決具體困難時,予以優先。
(二)對不自拆的違法建設戶責令限期拆除。在規定時限內未自行拆除的,下達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責令限期內自行拆除的,視情節輕重可從輕或免於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責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戶未拆除的依法拆除。責令拆除期滿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拆除,違法建設戶承擔拆除的相關費用。
(四)對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行為堅決予以制止,對其違法建築依法拆除,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對無人認領的違法建築張貼公告,公告一個月期滿後,仍無人認領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條規劃區內房屋加層、連體擴建、拆危立新,其超占地面積和建築總面積部分不影響近期規劃、無安全隱患的可暫不拆除,由建房戶與“兩違”整治機構簽訂違法建築自拆協定並進行公證,按照每平方米300元標準繳納自拆保證金。建房戶申請自行拆除或今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由建房戶主動拆除的,退還其保證金;建房戶不拆除的,其保證金作為依法拆除時違法建設戶應承擔的費用。嚴重影響規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規劃區內人均住房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戶,在其合法的現有住房上擴建加層的,經審核不影響近期規劃、無安全隱患的,可暫不拆除。其中超建部分為違法建築,超建面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暫不拆除的超建違法建築不得買賣或轉讓,私自買賣或轉讓的一律不予認可。
第三十三條在責任地上已搭建臨時棚點發展產業的,不影響近期規劃的,由土地承包人向有關部門申辦臨時用地手續,繳納復墾費。在城市建設時由土地承包人自行拆除臨時棚,恢復土地原狀。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土地出賣人將非法出讓土地的違法所得主動退還土地買受人,雙方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未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可從輕或免於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舉報違法買賣土地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主管部門為其保密,並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六條縣城規劃區內住房困難的(含已拆除的違法建設戶居民),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按程式申請;在未解決住房期間,可申請城市居民住房租賃補貼。各鄉鎮(街道)轄區內住房困難的,符合一戶一宅、扶貧生態移民、農村危房改選造等政策的,可按程式申請,給予優先解決。
第三十七條從外鄉鎮遷入縣城的(含已拆除的違法建設戶農民),符合生態移民安置政策的,可申請購買生態移民安置住房,享受國家生態移民安置優惠政策補助。在未解決住房期間,可向戶籍所在地政府申請租賃住房困難補助。
第三十八條規劃區內“三證”齊全,不影響近期規劃的,報有關部門審批,嚴格按審批要求進行建房;對影響近期規劃的,一律不予審批修建,經本人申請,可依政策納入住房保障對象或生態移民安置對象,該土地依法收回進行儲備,退還原辦證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對倒賣土地、倒賣違法建築的行為,一律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條對在規劃區內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其買賣或轉讓行為無效,限期內雙方未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各村(社區)的村組幹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建設行為的,一經查實,堅決依紀依法從嚴處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建材業主、運輸車輛及有關人員向縣城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戶通過提供水泥、鋼材、磚、砂石等建築材料和設施設備,鄰近居住戶轉供違法建設戶水、電,以及建築人員通過提供技術或勞動牟取暴利的,縣物價、工商、供電、供水等有關部門一經查實,依法嚴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凡是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堅決依法打擊。
第四十四條因違法建設發生安全事故,相關鄉鎮(街道)應當組織力量及時處置,並向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制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發生執法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報請縣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十六條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愈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縣“兩違”整治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各控制和查處主體責任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