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區禁止違法建設管理規定》共十六條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區禁止違法建設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日
撫順市城區禁止違法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禁止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進行的違法建設。
本規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禁止違法建設工作。
區(含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對各區禁止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考核、綜合協調以及市政府責成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市規劃部門負責在違法建設確認等方面對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業務指導。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禁止違法建設執法現場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查封現場或者強制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向違法建設提供水、電、氣、熱接駁。
第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信箱、電子信箱和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舉報。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受理、做好登記,並及時交辦違法建設所在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查處。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立即開展查處工作,並將查處結果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製作統一的執法文書樣式,並規範執法程式。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巡查制度。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街道辦事處、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應當劃分巡查責任區,確定巡查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應當定期進行巡查,巡查周期不得超過3日。巡查責任人在其巡查責任區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報告。
居(村)民委員會在其轄區範圍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管理範圍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報告。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督查制度,劃分督查責任區,確定督查責任人。督查責任人應當定期進行巡查,巡查周期不得超過7日。督查責任人在其督查責任區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通知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查處,並核實巡查責任人是否履行巡查職責。
第十條 發現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採取查封施工現場或者強制拆除等合法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一條 發現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責令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強制拆除。
第十二條 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媒體或者在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採取查封施工現場或者強制拆除措施時,應當在現場公告決定。
實施查封施工現場或者強制拆除措施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工具、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併查封,並製作財物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確認。
第十四條 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違法建設進行調查時,可以查閱、調取、複製有關證據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信息的,應當免費;檔案機構提供紙質檔案的,除複製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未履行禁止違法建設相關職責情形的,由監察機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投訴、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在巡查責任區內,不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或者發現後不報告的;
(三)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督查責任區內,不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或者發現違法建設後未核實巡查責任人是否履行巡查職責的;
(四)對應當依法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違法建設未予拆除、沒收,或者以罰款代替拆除、沒收的;
(五)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協助、配合禁止違法建設工作的。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