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個體經營戶(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拜旋棄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分類投放、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協調機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城市蜜坑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標考核內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和要求做好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環衛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環衛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城管執法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公安、住建、交通運輸、商務、衛生、旅遊、環保、食品藥品監督、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費用由區縣政府列入年度預算,並組織制定統籌解決的措施。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作業規範,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督促成員單位加強廢棄食用油脂管理。
第九條 區縣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依法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並與其簽訂收運經營協定,約定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收運經營協定應當報市環衛部門備案。
市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依法確定本市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企業,並與其簽臘故端挨訂處置經營協定,約定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條 環衛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依法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名錄,接受公眾監督。
未納入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名錄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環衛部門的要求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新產生單位應當在營業前完成申報工作。
連鎖經營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環衛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商業中心等餐飲集中場所可以由其管理者統一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納入名錄的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簽訂收運服務協定,約定收運的數量、時間、地點等內容慨估危。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專用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負責做好收集容器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設循欠榆煮置油水分離裝置,對產生的含油廢水實施油水分離,油水分離出的放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收運。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分類收集和存放餐廚廢棄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隨意傾倒、處置;
(二)保持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等設施完好、整潔和正常使用;
(三)按照收運服務協定的約定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收運企業,不得交由未簽訂收運服務協定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台帳,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以及去向等情況。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按照收運經營協定、收運服務協定的約定收運餐廚廢棄物;
(二)使用標識統一、裝有行駛監控系統的密閉專用車輛收運餐廚廢棄物,並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等證件。收運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三)按照實際價值收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四)將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並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台賬,完整記錄收運情況;
(五)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六條 專項收運的廢棄食用油脂需要臨時貯存的,貯存場所、設施等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安裝電子監控設施,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罪全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接收收運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配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電子監控系統;
(三)按照處置經營協定約定和技術規範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置和利用,貯存和處置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和產品流向等事項,並定期向環衛部門報送;
(五)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八條 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經營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禁止使用未經
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禽畜。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在交付和接收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相關內容。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妥善保管聯單,保管期限不得少於2 年。
第二十條 環衛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信息監管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民眾投訴舉報、餐廚廢棄物處置以及相關單位和企業信用評價等信息。
環衛部門可以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協調公安、環保、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畜牧獸醫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一條 環衛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納入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名錄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簽訂收運服務協定;
(二)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收運服務協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和存放;
(四)未按照規定設定油水分離裝置等設施;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和聯單制度。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以及收運經營協定、收運服務協定的約定收運餐廚廢棄物;
(二)未使用統一標識、裝有行駛監控系統的密閉專用車輛收運餐廚廢棄物;
(三)未按照實際價值收購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運台賬和聯單制度。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接收收運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電子監控系統;
(三)未按照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及相關技術規範處置餐廚廢棄物;
(四)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和聯單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依法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在運輸過程中灑漏的,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不能及時清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清理,清理費用由收運企業承擔。
第二十九條 環衛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設定油水分離裝置,對產生的含油廢水實施油水分離,油水分離出的放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收運。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分類收集和存放餐廚廢棄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隨意傾倒、處置;
(二)保持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等設施完好、整潔和正常使用;
(三)按照收運服務協定的約定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收運企業,不得交由未簽訂收運服務協定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台帳,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以及去向等情況。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按照收運經營協定、收運服務協定的約定收運餐廚廢棄物;
(二)使用標識統一、裝有行駛監控系統的密閉專用車輛收運餐廚廢棄物,並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等證件。收運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三)按照實際價值收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四)將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並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台賬,完整記錄收運情況;
(五)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六條 專項收運的廢棄食用油脂需要臨時貯存的,貯存場所、設施等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安裝電子監控設施,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接收收運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配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電子監控系統;
(三)按照處置經營協定約定和技術規範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置和利用,貯存和處置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和產品流向等事項,並定期向環衛部門報送;
(五)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八條 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經營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禁止使用未經
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禽畜。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在交付和接收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相關內容。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妥善保管聯單,保管期限不得少於2 年。
第二十條 環衛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信息監管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民眾投訴舉報、餐廚廢棄物處置以及相關單位和企業信用評價等信息。
環衛部門可以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協調公安、環保、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畜牧獸醫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一條 環衛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納入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名錄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簽訂收運服務協定;
(二)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收運服務協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和存放;
(四)未按照規定設定油水分離裝置等設施;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和聯單制度。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以及收運經營協定、收運服務協定的約定收運餐廚廢棄物;
(二)未使用統一標識、裝有行駛監控系統的密閉專用車輛收運餐廚廢棄物;
(三)未按照實際價值收購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運台賬和聯單制度。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接收收運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電子監控系統;
(三)未按照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及相關技術規範處置餐廚廢棄物;
(四)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和聯單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依法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在運輸過程中灑漏的,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不能及時清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清理,清理費用由收運企業承擔。
第二十九條 環衛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