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辦法

《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辦法》是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監督,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強化經營者落實消費維權主體責任,促進消費糾紛源頭治理,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等10部門聯合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消費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予以處理的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公示本部門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消費投訴信息應當公平公正、真實客觀、合法規範,堅持“誰主管、誰公示,誰管轄、誰公示,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
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內容包含消費投訴基本信息和消費投訴相關信息。
消費投訴基本信息包括:
被投訴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地址等;經營者被投訴次數、發生時間、被投訴的事由、投訴處理結果等詳細情況。
消費投訴相關信息包括:
每月、半年、年度消費投訴統計分析報告、消費提示等;涉及消費投訴突出問題、輿論監督和公眾關注焦點問題的相關重點行業、重點經營者、重點時段的消費投訴情況及解決情況;有重大影響的投訴事件、查處的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件、發現的潛在苗頭性消費風險提示警示等;本轄區一定時期內,消費投訴量大且消費糾紛調解、和解率較低的經營者;其他應當公示的消費投訴相關信息。
公示的消費投訴基本信息為已經受理並辦結的,公示期一般不少於6 個月;公示的消費投訴相關信息,公示期一般不少於1年。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