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領域信訪投訴請求清單》的通知
工商辦字〔2015〕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及中央關於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緩解化解社會矛盾和問題,保障民眾合理合法的信訪投訴請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和要求,工商總局制定了《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領域信訪投訴請求清單》,現予印發,請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領域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5年12月25日
清單
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領域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一、處理揭發控告類信訪投訴請求的法定途徑
向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領域的違法違紀事實或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者賠償的,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組織章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一)舉報違反市場準入管理行為
1.舉報公司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依據《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2.舉報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3.舉報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4.舉報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5.舉報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6.舉報清算組不依照《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7.舉報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8.舉報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9.舉報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0.舉報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1.舉報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2.舉報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3.舉報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4、舉報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5.舉報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6.舉報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7.舉報隱瞞真實情況、採用欺騙手段取得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資格的,依據《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8.舉報應當申請辦理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19.舉報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
刑事強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因犯有
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20.舉報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擅自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者不按規定使用企業集團名稱的,依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21.舉報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契約,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22.舉報辦理企業集團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集團登記的,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23.舉報應當辦理企業集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而不辦理的,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24.舉報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企業集團登記證》的,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25.舉報未依法登記為企業集團而冒用企業集團名義的,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26.舉報企業未按照《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27.舉報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職責分工,應當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二)舉報違反市場經營管理行為
28.舉報涉及工商職責的農資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種子法》、《產品質量法》、《農藥管理條例》、《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29.舉報涉及工商職責的拍賣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拍賣法》、《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30.舉報涉及工商職責的出售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31.舉報涉及工商職責的銷售假冒偽劣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產品質量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32.舉報涉及工商職責的旅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33.舉報涉及工商職責的經紀人、經紀執業人員違法行為的,依據《
經紀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34.舉報契約違法行為的,依據《
契約法》、《
契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經處理。
36.舉報涉嫌壟斷協定行為的,依據《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工商總局和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核查,工商總局決定立案的,依據《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導入行政處罰、終止調查途徑處理。
37.舉報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依據《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工商總局和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核查,工商總局決定立案的,依據《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導入行政處罰、終止調查途徑處理。
38.舉報涉嫌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工商總局或具有執法權的地方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導入行政建議途徑處理。
39.舉報侵犯智慧財產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40.舉報虛假表示和
虛假宣傳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41.舉報銷售商品時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42.舉報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43.舉報串通招投標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44.舉報
商業賄賂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45.舉報商業詆毀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46.舉報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47.舉報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48.舉報違反軍服管理行為的,依據《
軍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中有關軍服仿製品鑑定結論不服的,引導其向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處理。
49.舉報直銷違法行為的,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50.舉報傳銷違法行為的,依據《
禁止傳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等職能部門調查核實,並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對不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
51.舉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服務消費侵權違法行為的,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範圍的,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52.舉報虛假違法廣告的,依據《
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具有管轄權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53.舉報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依據《
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的,由工商總局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54.舉報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或者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55.舉報將
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56.舉報特殊標誌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違反《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的,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誌,由工商總局商標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誌登記。
57.舉報侵犯特殊標誌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58.舉報侵犯
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依據《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
60.反映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商標代理機構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處理且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並予以公開。
(三)控告、檢舉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
61.控告、檢舉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公務員和工商、市場監管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依據《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監察機關受理和調查處理。
二、處理申訴求決類信訪投訴請求的法定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組織章程規定,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申訴,要求重新作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組織章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一)不服市場準入管理行為
63.申請人申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不予核准登記決定不服的,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4.申請人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對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記決定不服的,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5.申請人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不服的,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6.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的,由登記機關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處理。
68.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不予核准登記決定不服的,依據相關法律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該政府部門申請予以更正。
7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的,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接到舉報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予以處理。
7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的,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書面答覆申請人。
7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導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途徑。
73.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由作出決定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實,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經核實發現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依法更正。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服市場監督管理行為
75.因對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據《行政處罰法》、《
行政強制法》、《
行政複議法》、《
行政訴訟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作出決定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消費投訴處理
76.投訴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77.投訴銷售失效、變質的,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78.投訴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79.投訴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80.投訴拒絕或者拖延工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81.投訴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要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82.投訴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83.投訴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84.投訴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85.投訴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86.投訴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87.投訴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88.投訴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處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由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四)不服商標註冊管理、商標爭議處理行為
89.因商標(含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申請初步審定發生糾紛或者初步審定存在審查質量問題的,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90.因商標(含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申請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發生糾紛以及存在審查質量問題的,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
駁回複審。
91.因已註冊商標(含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發生糾紛或者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而不應註冊以及存在審查質量問題的,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宣告無效。
92.因特殊標誌登記發生糾紛,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引導其向工商總局申請宣告特殊標誌登記無效。
93.因對特殊標誌登記無效申請裁定不服的,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引導其向工商總局申請複議。
94.對商標局駁回
商標註冊申請、不予註冊、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以及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決定不服的,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95.因註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或成為通用名稱被撤銷進行申訴,在複審期限內的,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複審。
96.對涉及商標異議形審、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或成為通用名稱註冊商標以及商標變更、續展、轉讓、註銷等具體業務行政行為的申訴,依據《商標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97.商標代理機構對其受到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98.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標駁回複審決定、不予註冊複審決定、無效宣告請求裁定、無效宣告複審決定、撤銷複審決定不服的,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9.經過不予註冊複審程式,原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予以核准註冊決定不服的,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100.反映商標評審委員會案件受理和形式審查業務的相關問題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引導其提起行政訴訟。
10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商標局在商標註冊、變更、轉讓、續展、補證、註銷、撤銷、異議等工作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商標評審委員會代工商總局承擔複議工作)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2.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代工商總局作出的商標註冊程式性爭議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內部申訴
103.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的,依據《
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覆核直接提出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106.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引導其向原單位申請覆核,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申訴。
107.
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依據《行政監察法》等規定,引導其向該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具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
108.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根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轉由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辦理。
109.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引導其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
110.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引導其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註:
1.本《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領域信訪投訴請求清單》簡稱為《處理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2.本清單僅列舉民眾反映較多的信訪問題。
3.隨著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信訪問題分類、處理途徑、職能歸屬等將可能發生變化。
4.本《處理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中“公司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機關、登記主管部門”均引自法律、法規原文,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內部機構設定、職責分工調整實際,確定相應的有權處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