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是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民航局關於修訂《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各協會:
《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民航規〔2021〕16號9簡稱“暫行辦法”)自2021年6月印發以來,在規範通用航空誠信經營評價、促進通用航空自律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結合2021年首次評價實踐和行業發展新趨勢新要求,經充分徵求不同評級代表企業、地區管理局及行業專家意見,我局對《暫行辦法》進行了系統修訂,從無人機企業評價、定級指標標準、評價結果套用等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規範、調整和最佳化,現予以印發,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3年3月24日

檔案全文

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 《民航局關於通用航空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規範通用航空誠信經營評價工作,促進通用航空健康發展,依據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誠信經營評價,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照統一的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對通用航空企業在評價周期內的誠信經營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開展評價結果運用的行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持有經營許可證且在評價周期內開展經營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包括傳統通用航空企業和部分無人機企業。
第四條 誠信經營評價遵循公開、公正、客觀、科學、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五條 民航局負責對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民航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 (以下簡稱受委託機構)組織開展誠信經營評價具體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配合開展評價工作,並根據評價結果增減對不同評價等級企業的行政檢查頻次。
第六條 評價周期原則為1個完整日曆年。
第二章 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
第七條 誠信經營評價指標由企業違規經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失信懲戒、社會責任四個部分組成:企業違規經營是指通用航空企業在評價周期記憶體在不符合法規規章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要求開展經營活動等情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主要包括消費者投訴、契約違約、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情形。失信懲戒是指通用航空企業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在評價周期內在民航行業信用信息記錄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被 “信用中國”平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情況。社會責任是指通用航空企業在非營利情況下參與航空應急救援等活動的行為,予以正向激勵。
第八條 原則上,傳統通用航空企業評價應實現全覆蓋。無人機企業重點對企業違規經營、失信懲戒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對象主要包括民航局批覆的無人機試點企業、特定類無人機試運行企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 (試驗區)相關無人機企業及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需要進行評價的其他無人機企業。
第九條 民航局或者受委託機構根據評價指標對通用航空企業的誠信經營情況進行評分。在評價周期內,評價基準分設定為100分,評價方案、評價內容、評價細分指標、“一票否決項目”等應保持相對固定,評分方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根據通用航空企業得分排序,企業誠信經營情況分為三個等級,依次為 A、B、C 級。得分排名及對應等級為:A 級:誠信經營評分在全部參評企業得分前50%,且扣分項中不涉及 “一票否決項目”的;B 級:誠信經營評分在全部參評企業得分50%-90%之間,且扣分項中不涉及 “一票否決項目”的;C 級:誠信經營評分在全部參評企業得分後10%,或扣分項中涉及 “一票否決項目”的。
第三章 評價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一條 民航局於每年一季度組織開展上一年度的誠信經營評價,並於二季度發布評價結果。根據工作需要,民航局可以在評價周期內組織開展臨時或者專項誠信經營評價。
第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確定當年參與評價的無人機企業名單,並將名單在年底前反饋民航局。
第十三條 評價程式包括印發通知和評分方法、收集材料、開展評價、結果公示、覆核結果、公布評級等六個環節。
第十四條 參評企業應當依法配合民航局誠信經營評價工作,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提供材料。
第十五條 民航局在官方網站公示評價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企業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民航局或受委託機構提出書面覆核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受理結果覆核申請後,民航局或者受委託機構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結果覆核,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覆核結果。第十八條 民航局應在官方網站公布評級結果,供各方參考並套用。
第四章 評價管理
第十九條 民航局對誠信經營評價工作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發現誠信經營評價結果與事實不符的,民航局或者受委託機構應主動並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民航局或者受委託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組織開展誠信經營評價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情形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結果將作為民航行政機關實施行業監管、政策適用、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補貼發放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對誠信經營評價等級高的通用航空企業,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可以調減檢查頻次或者豁免檢查;對誠信經營評價等級低的,可以調增檢查頻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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