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嚴禁海關人員購買罰沒物品的規定

海關總署關於嚴禁海關人員購買罰沒物品的規定是海關總署發布的政策參考文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嚴禁海關人員購買罰沒物品的規定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文號:署監察[1998]9號
  • 發布日期:1998-12-30
  • 生效日期:1998-12-30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海關總署關於嚴禁海關人員購買罰沒物品的規定
(署監察[1998]9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海關廉政建設,促進海關人員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維護海關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關依法沒收、提取變賣的貨物、物品(以下簡稱罰沒物品),必須按總署有關規定交拍賣行公開拍賣或交由專管機關、專營企業單位及國營商業部門收購變賣處理,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變相私分。
第三條海關人員不得為本人或直系親屬購買罰沒物品。
第四條海關罰沒物品的主管領導和經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總署關於罰沒物品的管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將罰沒物品直接或間接變賣給海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在處理罰沒物品時謀取私利。
第五條凡違反第二、四條規定的,對經辦人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法務部門處理,並視情況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凡違反第三條規定的,責令退還購買的罰沒物品,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本規定由各級海關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實施;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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