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貨物進口證明書》相關事宜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貨物進口證明書》相關事宜的公告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15年7月29日
為規範《貨物進口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管理,便利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收貨人”)辦理證明書籤發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證明書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的要求,海關在辦結進口貨物放行手續後,應進口貨物收貨人的申請所簽發的證明文書。
下列情況,收貨人可在辦結進口貨物放行手續後向海關申請簽發證明書:
(一)進口汽車和機車整車;
(二)有特殊管理規定,明確需簽發證明書的進口貨物;
(三)我國所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履行簽發證明書義務的進口貨物;
(四)海關同意簽發證明書的進口貨物。
下列情況,海關不予簽發證明書:
(一)暫時進境、修理物品、加工貿易、租賃貿易等將復運出境的貨物(包括進口汽車和機車整車,下同);
(二)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
(三)自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保稅貨物;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保稅貨物。
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外商常駐機構及其常駐人員、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等從境外進口的車輛,以及海關罰沒、變賣的進口車輛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對進口汽車和機車整車,收貨人可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後,通過相同報關單預錄入系統補充並提交汽車、機車具體數據,向海關申請簽發證明書。
汽車具體數據包括商品項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動力類型、發動機號/電動機號、排氣量/電動機功率、車輛識別代號、顏色、原產國、出廠日期;機車具體數據包括商品項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發動機號、排氣量、車輛識別代號、顏色、原產國、出廠日期。
三、海關辦結貨物進口放行手續後,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簽發條件的進口貨物,可應收貨人申請簽發證明書。
進口汽車、機車整車證明書實行“一車一證”管理,即一輛汽車或機車僅簽發一份證明書,證面簽注內容獲取自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收貨人向海關提交的補充數據;其他進口貨物證明書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即一份進口報關單僅簽發一份證明書,因報關單申報商品項較多而無法列印在一份證明書上的,實行分頁簽發。
四、收貨人應自進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向海關提出簽發證明書申請。因報關單申報或補傳數據錯誤原因造成證明書數據錯誤的,收貨人應當自證明書籤發之日起三年內向原簽發地海關提出換髮申請。進口汽車、機車整車證明書因故遺失的,車輛合法所有人應當自證明書籤發之日起三年內向原簽發地海關提出補發申請,其他貨物證明書一律不予補發。
對於超出前款規定受理時限的,海關不予受理其申請。
五、進口汽車、機車整車證明書因故遺失的,當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簽發地海關申請補發,並遞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如實說明車輛及證明書合法獲得的來源,以及丟失的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有關情況;委託代理人的,應出具代理許可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
(二)申請人為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收貨單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進口單證複印件,其他申請人需提供購車發票、契約、協定或其他合法獲得證明;
(三)公安部門報案丟失的受案證明;
(四)在省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五)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或類似證明材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補發手續的,還應當遞交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六)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關受理申請後對原進口事實和證明書籤發情況進行核實,並向公安部門核查上牌信息,經核實無誤的,海關向申請人補發相關證明書。
六、已簽發證明書的進口貨物因故需退運或復運出境的,收貨人應將證明書交還原簽發地海關,並由海關對證明書予以作廢。
七、證明書一經簽發,不得在證面直接進行塗改,對於確需修改的,收貨人應當在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時間內向原簽發地海關申請換髮。
八、證明書籤發內容應與進口貨物辦結海關驗放手續時的狀態信息相符。貨物在境內因故發生變化或更換部件,造成與證明書籤發內容不符的,海關不予受理換髮或更改申請。
九、進口汽車、機車整車證明書僅限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核發進口汽車、機車牌證手續時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為其他行政管理機關管理依據的效力和作用。
十、進口汽車、機車整車證明書和其他進口貨物證明書的簽發商品範圍及相關管理要求,仍按海關總署、國家發改委、商務部2005年第44號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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