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車輛解除監管手續有關問題的批覆 發布日期2000-04-21。
【發布文號】署法[2000]201號
【發布日期】2000-04-21
【生效日期】2000-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你關汕關辦〔2000〕193號請示悉。經研究,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你關請示稱有關公司和個人未經海關許可將海關監管車輛用於抵債,是一種違法行為,其法律效力歸於無效,不存在應當事人請求辦理解除海關監管手續問題;海關監管年限已滿的進口汽車,可依據總署關於建立《沒收走私汽車、機車證明書》、《貨物進口證明書》通報制度的通知(署監〔1998〕06號文)以及監管司監持〔1997〕346號文的精神,由主管海關督促企業提出辦理解除監管的申請,海關辦理解除監管手續。車輛更換牌照和辦理過戶手續,經進口人提出請求,海關可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由其憑以向交通管理機關繳銷原黑色車牌,辦理過戶手續和申領新的行車牌照。至於企業倒閉後的海關監管車輛,屬於外商個人的,海關應責令進口人將車輛退運,屬於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可允許憑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或直接辦理退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