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嚴格查禁淫穢物品進出口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於嚴格查禁淫穢物品進出口的實施辦法

(1985年6月5日海關總署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嚴格查禁淫穢物品進出口的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85-06-05
  • 生效日期:1985-06-0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於嚴格查禁淫穢物品進出口的實施辦法
(1985年6月5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發布的《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進出口各種淫穢物品。
淫穢物品的範圍是: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的音像製品(錄像帶、錄音帶、視盤、影片、電視片、紀燈片),印刷品(照片、圖畫、書籍、報刊、抄本),印有這類圖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
夾雜淫穢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生理、醫學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物品的範圍。
第三條
進出境人員攜帶或個人郵寄進出口音像製品、印刷品,必須如實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
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進口的資料中夾雜有淫穢內容的,海關憑中央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證明查核放行。
第六條
遺留在進出境運輸工具上和進出境人員檢查場所的淫穢物品,由海關統一收繳銷毀。
第七條
凡攜帶、郵寄或以貨運方式進出口的淫穢物品,無論向海關申報與否,經海關檢查發現後,一律予以沒收。
第八條
對進出口淫穢物品的當事人,視情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在海關檢查前主動交出淫穢物品的,免予罰款;
(二)個人攜帶或郵寄進出口屬於淫穢物品的印刷品、錄音帶、幻燈片、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個人攜帶或郵寄進出口屬於淫穢物品的錄像帶、視盤、影片、電視片,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利用貨運方式進出口淫穢物品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進出口淫穢物品藏匿不報或向海關偽報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行為的,按上述罰則加倍罰款;
(六)走私淫穢物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除按本條(五)款處以罰款外,送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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