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1-20海關總署令第39號頒布的關於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物品的規定,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自頒布即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物品的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ntry and exit of passengers to the customs declaration of goods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92-11-20
- 生效日期:1992-11-20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92-11-20
【生效日期】1992-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1、海關徵稅或限量免稅進境的物品;
2、進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規定的旅行自用物品範圍但仍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和國家限制進出境的文物、貨幣、金銀及其製品,以及印刷品、音像製品等物品;
4、貨物、貨樣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範圍的物品。
對口頭申報的旅客或者選擇“綠色通道”通關的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其另行書面申報;也可對其口頭申報的主要內容進行筆錄,並要求其本人簽字確認。
接受委託代理報關手續的代理人應按本規定辦理手續並承擔各項義務和責任。
凡進境書面申報的旅客,在報運進境分離運輸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購買征、免稅外匯商品時,均應提供本次進境申報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