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物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物品的規定

1992-11-20海關總署令第39號頒布的關於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物品的規定,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自頒布即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物品的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ntry and exit of passengers to the customs declaration of goods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92-11-20
  • 生效日期:1992-11-20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92-11-20
【生效日期】1992-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物品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申報”,系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對其所攜運物品實際情況,向海關作出的書面或口頭申明。
第三條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的申報,應在海關對有關物品實施查驗(包括檢查設備查驗)之前完成;海關開始檢查後,旅客對其所攜運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視為申報。
第四條旅客攜帶或者分離運輸下列物品進出境者,應如實向海關申報物品的品名、數量、牌名、規格、型號、重量、價值等:
1、海關徵稅或限量免稅進境的物品;
2、進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規定的旅行自用物品範圍但仍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和國家限制進出境的文物、貨幣、金銀及其製品,以及印刷品、音像製品等物品;
4、貨物、貨樣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範圍的物品。
第五條書面申報的旅客應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其它專用申報單證向海關申報。口關申報的旅客應主動向海關說明須申報的內容。
對口頭申報的旅客或者選擇“綠色通道”通關的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其另行書面申報;也可對其口頭申報的主要內容進行筆錄,並要求其本人簽字確認。
第六條書面申報的單證應由旅客本人填寫,如委託他人代填,應由本人簽字。
接受委託代理報關手續的代理人應按本規定辦理手續並承擔各項義務和責任。
第七條旅客向海關申報時,應主動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並交驗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準予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它必備檔案。
第八條對經海關簽章並由旅客收執的申報單及專用申報單證,在有效期內或在海關監管時限內,旅客應妥善保存。
凡進境書面申報的旅客,在報運進境分離運輸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購買征、免稅外匯商品時,均應提供本次進境申報單證。
第九條進出境旅客對其申報行為負有法律責任。對未按本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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