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出境旅客選擇“紅綠通道”通關的規定

海關總署發布的規章制度為簡化海關手續,方便旅客進出境,特制定本規定。

凡在實施“紅綠通道”驗放制度的海關檢查場所,進出境旅客均應按照本規定,自行申報並選擇通道辦理海關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出境旅客選擇“紅綠通道”通關的規定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時間:1992.11.20
  • 施行時間:1992.11.20
  • 所屬層級類別:國務院部門規章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進出境旅客選擇"紅綠通道"通關的規定
頒布日期:19921120
實施日期:19921120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內容

關於進出境旅客選擇"紅綠通道"通關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實施“紅綠通道”驗放制度的海關檢查場所,進出境旅客均應按照本規定申報所帶行李物品和選擇通道,出示本人護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接受海關檢查。
第三條 下列進境旅客應選擇“紅色通道”通關:
(一)攜帶海關徵稅或限量免稅的物品者;
(二)攜帶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範圍者;
(三)攜帶貨物、貨樣以及攜帶物品超出旅客行李範圍者;
(四)攜帶五千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貨幣現鈔,或五十克以上金飾者;
(五)有分離運輸行李物品者;
(六)攜帶其它須辦理手續的物品者。
上述旅客應按規定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並持有關必備檔案,連同有關物品一起交海關辦理手續。
第四條 下列出境旅客應選擇“紅色通道”通關:
(一)攜帶需復帶進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攜帶文物、貨物、貨樣以及其它須辦理出境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三)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本次暫時進境物品未辦結海關手續者;
(四)攜帶貨幣、金銀及其製品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出境許可憑證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
(五)攜帶出境物品超出海關規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規定者。
上述旅客中除攜帶需復帶進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應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交海關辦理驗核登記手續外,均可免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但應主動向海關口頭申報並將有關證明檔案或本次進境的申報單證等必備檔案,連同有關物品一起交辦手續。
第五條 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紅色通道”通關。
第六條 下列進境和出境旅客可以選擇“綠色通道”通關:
(一)持有中國主管部門給予的外交、禮遇簽證的非居民旅客;
(二)本條第(一)款以外的海關給予免驗禮遇的旅客;
(三)本規定第三、四、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旅客。
上述旅客通關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本人護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
第七條 旅客進出境時,應遵守本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授權有關海關為實施本規定所公告的其它補充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三、四、五條所列旅客未按規定選擇“紅色通道”通關的,屬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處理。
進出境旅客攜帶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逃避海關監管並構成走私的,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章有關條款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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