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235 號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于廣洲
2017年12月20日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化海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在保證海關有效監管、精準監管的同時,推動通關以及相關作業流程“去繁就簡”,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等23部規章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8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修改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驗憑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證件”修改為“驗憑旅客有效出入境旅行證件”,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持有效的出境證件”修改為“憑有效的出境證件”。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應在獲準定居後3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一次性提出申請”修改為“應當在獲準定居後6個月內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將“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規定所附《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見附屬檔案2)所列物品需徵稅外”修改為“上述自用物品可以向定居地主管海關或者口岸海關申報,除《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見附屬檔案2)所列物品需徵稅外”,將“自用小汽車和機車準予每戶進境各1輛,海關照章徵稅”修改為“自用小汽車和機車向定居地主管海關申報,每戶準予徵稅進境各1輛”。
刪去第二款。
規定全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有效旅行證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訪問、學習和因私出境探親、訪友、旅遊、經商、學習等中國籍居民旅客和華僑、台灣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國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條 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規定所附《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簡稱《限量表》,見附屬檔案1)規定的徵稅或免稅物品品種、限量範圍內的,海關準予放行、並分別驗憑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檔案辦理物品驗放手續。
對不滿16周歲者,海關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類物品。
第四條 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物品,超出規定免稅限量仍屬自用的,經海關核准可徵稅放行。
第五條 中國籍旅客攜帶旅行自用物品進出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辦理驗放手續。
第六條 獲準進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攜運進境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在獲準定居後3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一次性提出申請。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規定所附《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見附屬檔案2)所列物品需徵稅外,經海關審核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的準予免稅進境。其中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種限1件。自用小汽車和機車準予每戶進境各1輛,海關照章徵稅。
獲準進境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自海關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從批准的口岸運進,物品進境地海關憑定居地主管海關的批准檔案,對其中的機動交通工具,同是憑旅客填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第七條 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自用物品應復運出境,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向海關補繳進口稅。
第八條 進境長期工作、學習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長期居留證件之前,海關按照本規定驗放其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長期居留證件之後,另按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和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出入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體管理規定授權有海關制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批准後公布實施。
前款所述"短期內多次來往"和"經常出入境"指半個月(15日)內進境超過1次。
第十條 除國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外,中國籍旅客攜運出境的行李物品,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出境。
以分離運輸方式運出的行李物品,應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證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關輸海關手續。
第十一條 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及規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種範圍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海關不予放行。除本人聲明放棄外,應在3個月內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輸退運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物品限量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6年8月15日修訂)
類別 | 品種 | 限量 |
第一類物品 | 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稅,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1件 |
第二類物品 | 菸草製品酒精飲料 |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菸200支,或雪茄50支,或菸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稅香菸400支,或雪茄100支,或菸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
第三類物品 |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1)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註冊入學之日起算至華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1件免稅 (2)其他旅客每公曆年度內進境可任選其中1件徵稅 |
註:1.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3.根據規定可免稅帶進的第三類物品,同一品種物品公曆年度內不得重複;
4.對不滿16周歲者,海關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類物品;
5.本表不適用於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進出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
附 件:2
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
1.電視機 7.電冰櫃 電冰櫃 13.電話機
2.攝像機 8.洗衣機 14.家具
3.錄像機 9.照相機 15.燈具
4.放像機 10.傳真機 16.餐料(含飲料、酒)
5.音響設備 11.印表機及文字處理機 17.小汽車
6.空調器 12.微型計算機及外設 18.機車
第十二條 旅客進出境時應遵守本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授權有關海關為實施本規定所公告的其他補充規定。違者,海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