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簡化進出境旅客通關手續的公告》是一則檔案,1992-11-20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簡化進出境旅客通關手續的公告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92-11-20
- 生效日期:1992-11-20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1-20
【生效日期】1992-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一)有下列情事的旅客應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並持其它有關必備檔案,連同有關物品一起交海關辦理檢查手續:
1、攜帶有海關徵稅或限量免稅物品者;
2、攜帶旅行自用物品(注)超出規定數量、範圍者;
3、攜帶貨物、貨樣和攜帶物品超出旅客行李範圍者;
4、攜帶五千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貨幣現鈔,或五十克以上金飾者;
5、有分離運輸行李物品者;
6、攜帶其它須辦理手續的物品者。
(二)上述以外的進境旅客均可口頭向海關申報攜帶物品情況。
(三)在境內購買征、免稅物品的旅客,凡進境時向海關書面申報者,在向海關辦理有關物品驗放手續時,應將其護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證件)和本次進境申報單底聯交由海關驗核;向海關口頭申報者,海關經驗核其護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證件)及進出境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有關物品驗放手續。
(一)下列旅客應主動向海關口頭申報並將有關證明檔案或本次進境的申報單證等必備檔案,連同有關物品一起交辦手續:
1、攜帶有文物、貨物、貨樣以及其它須辦理出境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2、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本次暫時進境物品未辦結海關手續者;
3、攜帶貨幣、金銀及其製品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出境許可憑證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
4、攜帶出境物品超出海關規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規定者。
(二)攜有需復帶進境的旅行自用物品的旅客,應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連同有關物品一起交海關辦理驗核登記手續。
(注)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旅客本次旅行途中海關準其隨身攜帶的暫時免稅進境或者復帶進境在境內外使用的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