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海關外勤工作紀律的規定

海關總署關於海關外勤工作紀律的規定,政策參考,發布日期2001-04-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海關外勤工作紀律的規定
  • 發布日期:2001-04-02
  • 生效日期:2001-05-01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察發[2001]194號
【發布日期】2001-04-02
【生效日期】2001-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
海關總署關於海關外勤工作紀律的規定
(署察發[2001]194號)

第一條為了保證海關人員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潔,正確處理在外勤工作中與工作對象的關係,根據《海關廉政規定》、《關於海關人員與工作對象交往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和《違反海關執法和廉政紀律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關外勤工作”是指海關工作人員為履行職責,到企業執行工作任務。
第三條海關外勤工作費用實行完全自理,海關外勤工作人員所需的交通、住宿、誤餐補助等方面費用按總署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承擔外勤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接受由海關工作對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工作對象單位住宿的,費用自理,據實支付。
(二)不準接受工作對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請。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工作對象單位就餐的,費用自理,據實支付。
(三)不準無償使用工作對象的交通工具。海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所需交通工具由海關自行解決。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使用工作對象單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費,付費時間滯後一個月的視同違反本規定。
(四)不準無償占用或借用工作對象的行動電話、BP機、電腦等辦公設備。
(五)不準索要、接受工作對象的“紅包”、禮金、禮品、產品和各種有價證券;
(六)不準通過非市場渠道購買工作對象單位生產的產品。
(七)不準讓工作對象報銷公務活動和個人消費的費用。
(八)不準參加工作對象安排的娛樂、桑拿、旅遊等活動。
(九)不準向工作對象提出與海關外勤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五條對違反第四條紀律者,分別按照《違反海關執法和廉政紀律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條對發生違反外勤工作紀律的單位,要按照海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責任分析、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領導責任分析,視不同情況給予負有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條違反外勤工作紀律,侵占了工作對象經濟利益的,本人要如數退賠,單位領導要登門道歉。
第八條各級海關應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布海關外勤工作紀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外勤工作的人員應將海關外勤工作紀律告知海關工作對象單位,接受工作對象監督。
第九條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執行。
二OO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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