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業的國際公約

海洋漁業的國際公約,英文名稱:Convention on Marine Fishery, 是多個國家間為養護和管理共有漁業資源,保障漁業作業安全而確定的國家間漁船作業、漁民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各種公約、協定、議定書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漁業的國際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Marine Fishery
  • 目的:養護和管理共有漁業資源
  • 類別:國際公約
淵源,分類,

淵源

由於海洋漁業資源具有共有性、徊游性及漁船作業流動性等特 點,引起國際社會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高度關注。自19世紀後 期,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海洋捕撈能力增強,在某些海域 通過國際合作簽定了國際協定,如1882年由英國等6國簽訂的 《北海漁業公約》規定了北海捕漁規則,1911年簽訂的《北太平洋 海豹保護公約》等早期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的公約,逐步形 成了以國際法為基礎的海洋漁業管理制度。

分類

從已達成和正在制定的協定看,主要可分為兩類:
一是調整漁業資源的利用和 養護的關係,即通過對漁業資源科學評估,針對全球或某一區域 內的單一種類或多種類漁業資源,確定捕撈總量、捕撈配額或采 取限額捕撈、禁止捕撈等保護措施,並確定各締約國的義務。其 分配和保護對象一般是在漁業中具重要地位的或處於衰退、瀕 臨滅絕種類的海洋生物。這類公約中中國參加或參與的主要有 《國際捕鯨公約》、《中白令海狹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養護 與管理跨界和高度徊游魚類種群協定》、《西北太平洋溯河性魚 類保護公約》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叫6年12月2日訂立的 《國際捕鯨公約》,該公約為保護鯨類資源,管理捕鯨業,規定了 受保護鯨的種類、禁捕期和禁捕水域、各種鯨的準捕大小限制, 以及捕鯨報告制度等。《公約》規定設立國際捕鯨委員會,由各 締約國派一名代表組成,並各有一個代表權,重大事項由委員會 投票決定。中國19加年9月解日成為《公約》的當事國。
另一有代表性的是《養護與管理跨界和高度徊游魚類種群協定》,該 協定是l卯5年8月4日在聯合國召開跨界和高度徊游魚類資源 養護和管理會上lro個國家的代表團一致通過的。為執行(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與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洞游性 魚類的規定,協定規定了養護管理跨界與高度徊游魚類的一般 原則和國家管轄區內外管理措施協調,建立了公海執法等國際 合作機制內容,但其在保護種類、對公海違規漁船登臨和處理權 等方面突破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限制。此協定1男5年12 月4日開放簽字,協定將在第30份批准書交存之日後30天生 效,中國尚未簽署協定。 第二類是在共同區域內調整作業主體的規範和行為準則, 即為使在共同區域內或漁場作業的漁船、漁民及其國家所應遵 循的規則。這類公約主要有《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促進公 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協定》、《1卯5年國際漁民培 訓、發證及值班標準公約》、《國際漁船安全公約》等。具有代表 性的是《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該協定是1993年n月聯合國糧農組織第23屆大會通過的。協定 目的是為了使各締約國加強對本國在公海作業漁船的管理,防 止其利用更換國旗或懸掛方便旗迴避國際間已達成的有關養 護和管理公海生物資源的規定。主要規定了船旗國對公海從 事捕撈作業漁船的管理責任,各締約國應實行公海捕漁授權制 度,未經批准的漁船不得從事公海捕撈作業,對違規漁船採取強 制性措施等規定。協定自收到25份批准書之日起生效,到1卯5 年9月已有6個國家提交了批准書,中國尚未批准此協定。 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和公海漁業發展,國際社會 對共有性漁業資源的養護和合理利用越來越重視,公海捕漁自 由的時代已經結束。加強養護和合理利用資源,負責任捕撈將 成為國際漁業公約的主題,加強區域合作達成共同利用養護漁 業資源的多邊協定將是漁業公約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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