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市海洋與漁業局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樂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77號)和《中共長樂市委、長樂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樂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長委〔2012〕16號),設立長樂市海洋與漁業局,由市國土資源局管理,副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樂市海洋與漁業局ll
  • 等級:副科級
  • 時間:2011
  • 所屬:長樂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福州市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市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組織實施海洋技術、漁業資源管理技術標準和漁業行業各類產品的質量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規劃、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海洋利用開發活動。
(三)監督檢查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協助處理涉外漁事案件。
(四)負責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工作。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組織實施海域權屬登記、海域論證、海域評估、海域界線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組織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五)承擔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負責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七)負責海洋、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指導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八)負責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工作。依法管理與保護全市漁業資源和水生動植物資源。承擔漁港和漁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船舶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工作。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漁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許可證制度。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及會展工作,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
(十)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組織開展安全生態養殖、水產品深加工,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十一)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交流工作。監督執行國際漁業公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對台海洋與漁業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審批科)
機關行政管理
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工作;協調局機關效能建設,組織協調宣傳、信息化建設;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事務。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承擔本系統統計和產業信息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擬訂全市海洋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分析、評估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經濟運行情況;負責政策法規諮詢和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交流和科技管理工作;集中辦理審批事項。
漁業產業管理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漁業產業開發管理工作;承擔漁業生產信息監測、匯總、分析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的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核發養殖證及苗種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漁業苗種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生動植物病害、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承擔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災後恢復生產工作;負責漁業標準化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養殖用獸藥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工作;參與水產品市場信息體系建設和水產品市場管理,指導水產品加工與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
負責海洋與漁業(含漁港)重大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申報、項目建設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工作,承擔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漁業船舶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工作;組織實施漁民減船轉產;組織實施全市漁業捕撈生產許可制度和各種休漁、禁漁制度。
(二)海洋科
負責海洋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核准或參與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項目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表);負責海洋上排放污染物設施、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漁業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承擔海洋、水生生物保護區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生態損害調查等工作;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負責組織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負責海域與無居民海島使用的審核、論證評估、權屬登記工作,按規定負責管理海洋自然資源,依法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監督管理,承擔無居民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定、海域使用金徵收和減免、海底電纜和管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管理工作。
承擔對海洋平面、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蝕災害的調查、監測與評價,承擔海洋(除水環境外)觀測、預報、評價及信息發布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事項

(一)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職責分工。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內陸上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經濟貿易局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以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協調或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經營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
(三)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管理的職責分工。海洋漁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管理和監督;海事管理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交通(港口)部門負責采砂船停泊臨時用海的管理工作。
(四)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市園林管理機構承擔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市農業局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
(五)關於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農業局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含水產飼料及其添加劑)生產和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水產飼料及其添加劑在養殖環節投入使用的監督管理;市農業局要會同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藥監局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加強分工協作,切實做好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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