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

海城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

海城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是海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城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
  • 領導機構:海城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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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工作,維護少數民族民眾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三)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協調推動城市民族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四)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提出特殊政策建議並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組織協調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參與協調推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扶貧攻堅、科技發展、科普工作、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六)參與推進少數民族文化、衛生、體育、旅遊、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工作,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定期對回族殯葬工作進行組織協調。依照《鞍山市殯葬管理辦法》和《鞍山市回族殯葬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回族殯葬工作。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有關事務。
(九)提出協調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指導鎮、區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領域意識形態、應急維穩等工作。
(十)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一)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負責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推薦工作,負責組織相關培訓工作,負責宗教團體後備力量的培養、選拔、考核工作。承擔市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加強民族宗教領域應急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著力解決突出問題,確保民族宗教領域和諧穩定,強化民族宗教領域政策法規宣傳工作,加強相關培訓工作,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加強推動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少數民族地區扶貧攻堅工作。

現任領導

海城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局長:陳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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