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1996年4月1日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根據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郵政建設和管理,保障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提高郵政通信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海口市郵政部門,經海南省郵政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市的郵政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郵政通信和設施的管理,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本市土地、規劃、城建、交通、公安、工商、計畫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郵政通信是社會的基礎設施和國民經濟的先行產業。市人民政府應將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優先發展郵政事業。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工業區、開發區、商業區、機場、港口、火車站等建設工程,應當同時規劃設定與之配套的郵政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六條郵政局(所)的布局,按每處服務半徑要求設定:建成區為0.5公里;非建成區為一至三公里。
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將郵政局(所)建設列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郵政局(所)的建設標準:建成區域內,一等支局用地面積不少於3800平方米;二等支局用地面積不少於3200平方米;三等支局用地面積不少於2600平方米;郵政所用地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建成區域外,其郵政支局(所)的用地面積可以在上述標準上酌加。
第七條郵政局(所)由建設單位出資建設的,其建設成本費由郵政部門承擔;由郵政部門自行建成的,使用土地的地價,按市政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標準執行。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和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部門協商,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就近安排或者另行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另行建設的郵政局(所),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進行建設;原有面積與新建面積差額的補償,按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需要增設郵政服務網點的車站、機場、港口、賓館、院校和廠礦企業等單位,由需方向郵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協商同意後,由郵政部門提供服務。
第十條經有關部門批准,郵政部門設定郵政報刊亭、郵筒、信箱、閱報櫥窗等設施,其所占用的場地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城鎮新建住宅樓房必須在首層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與戶數相應的標準信報箱;有圍牆的住宅、辦公樓、寫字樓應在大院出入口處安裝標準信報箱群或者設立收發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上述設施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郵政管理部門制定設計標準,列為報建和驗收項目。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樓房未按規定設定信報箱、間(群)或者收發室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補建或者補設,補建和補設費用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
第十二條郊區農村應當設立信報站,負責農村的郵件和報刊的收投,並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三章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對專營的郵政業務實行統一經營和管理,對非郵政部門經營的郵政業務實施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部門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包括速遞檔案業務);
(二)機要檔案、機要刊物寄遞;
(三)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的經營;
(四)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筒等郵資憑證的發行和集郵品的製作;
(五)郵政編碼的管理和郵政編碼簿的編印發行;
(六)國家規定由郵政部門統一經營的其它郵政業務。
第十五條非郵政部門在本市申請經營集郵票品業務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然後向市郵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代辦其它郵政業務的,需經市郵政管理部門批准,簽訂代辦契約後,方可開辦。
第十六條經營集郵票品或者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不得進行下列經營活動:
(一)銷售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二)銷售自製集郵品;
(三)郵票和集郵品的進出口業務。
第十七條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包括供社會公眾通信使用和單位對外通信使用的信封,製作郵包的封裝盒和信報箱等郵政通信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並由郵政管理部門監製。
不符合標準的郵政通信用品,郵政部門不予收寄。
第十八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郵政通信市場的管理。
第四章服務與保障
第十九條郵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堅持文明服務,對用戶交寄的郵件、匯款和儲蓄存款,負有保密和保護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情況。
第二十條郵政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和電報,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項;
(二)故意延誤郵件傳遞時間;
(三)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通信服務;
(四)拒絕辦理應當辦理的郵政通信業務;
(五)擅自改變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七)其它違反郵政通信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郵政部門應在營業場所設定明顯標誌,公布營業時間、經辦業務種類和資費標準,在信箱(筒)上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並按規定的投遞方式、頻次、時限和服務要求,迅速準確投交郵件。
第二十二條新建單位、住宅或者商品樓具備下列通郵條件的,由其產權所有人、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部到郵政部門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登記註冊費,郵政部門應在用戶繳納登記註冊費後的30天內予以通郵:
(一)具備郵政車輛或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通行條件的;
(二)有標準地名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門牌號數的;
(三)已按規定設定信報箱(群、間)或收發室的;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已辦妥手續的。
第二十三條郵政部門對不具備通郵條件的地區、單位或者個人的郵件,集中投放一處。用戶也可以向郵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或者申請特殊投遞服務。
不符合通郵規定,用戶又不與郵政部門協商解決的,其郵件按無法投遞處理。
第二十四條郵政部門應當設定用戶監督電話和意見簿(箱),受理和查處對郵政服務質量的投訴,並在10日內答覆用戶。
第二十五條單位收發人員對接收的郵件負有迅速傳遞、依法保密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不得撕揭郵票或者冒領匯款。
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及時退還郵政部門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收件人領取給據郵件或者匯款,憑本人有效證件,並在相關單式上籤名蓋章。
代收人受收件人委託,代收給據郵件或者匯款時,應當交驗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證件,經郵政部門確認後,由代收人簽名蓋章接收。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妨礙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一)非法攔截、檢(搜)查、扣押帶有標誌的郵政運輸車輛和郵件或者強行登乘郵政運輸工具;
(二)阻礙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尋釁滋事;
(三)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標誌服或者郵政日戳、郵政夾鉗、郵袋等郵政專用品;
(四)在郵政局(所)門前、出入通道和郵政設施前設攤、堆物、停放車輛,妨礙用戶用郵或者影響郵車通行;
(五)塗污或者損毀郵筒、信箱、郵政報刊亭、郵政編碼牌等郵政公用設施;
(六)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
(七)冒充郵政工作人員招搖撞騙;
(八)私開信箱(筒),或者向信箱(筒)內投塞易燃、易爆或者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雜物;
(九)利用郵政通信渠道進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已設定的信報箱、群,由相關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發現損壞或者其它不能保證郵件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九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及其工作人員執行任務,進出港口或者通過檢查站、渡口、橋樑,應優先通行。
過海郵車進出輪渡碼頭,應予優先辦理驗票手續,渡輪給予優先安排上船。
第三十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在運遞郵件時,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在確保交通安全情況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但要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十一條郵政車輛或者郵政工作人員在運遞郵件途中違反交通規則時,交通民警應予記錄後放行,在其完成公務後,再按有關規定處理。因嚴重肇事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應當迅速通知郵政管理部門協助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由於郵政部門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郵政儲蓄存款、匯款被冒領的,郵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用戶賠償損失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由於收件人所在單位收發人員的過失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短少或者匯款被冒領的,相關收發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郵件被私拆、隱匿、毀棄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提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非法檢查、扣留郵件和郵政專用車輛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必須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建設工程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郵政設施的,市郵政管理部門有權提出限期建設或者改正,並由建設單位承擔郵政企業為解決用戶用郵採取的臨時措施所需的費用,直至配套建設的郵政設施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徵得市郵政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拆除、遷移郵政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有關物品。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勸阻,不聽勸阻者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公安、城監等部門採取措施予以清除,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已損壞的信報箱、群,不能保證郵件安全的,郵政管理部門有權提出限期維修、更換,逾期不維修、更換的,停止郵件投遞業務。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郵政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海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郵政建設和管理,保障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提高郵政通信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海口市郵政部門,經海南省郵政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市的郵政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郵政通信和設施的管理,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三、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重新公布。
修改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6月26日對《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多數委員認為,制定這個條例,對促進海口市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改善郵政通信基礎設施條件,提高郵政通信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是很必要的。條例修改稿已基本成熟,較為可行,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財經工作委員會根據委員們的審議,對條例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現將修改意見匯報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修改稿第三條中的“海口市郵政局”修改為“海口市郵政部門”,因為在法規上不宜直接標明單位名稱,而應以“部門”稱謂為妥。
二、建議將條例修改稿第十七條“機關、單位”一詞中的“機關”二字刪掉,因為條款中的“單位”已包含“機關”,所以將其刪掉。
三、建議將本條例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中的“也可以委託郵政部門維修或者更換,所需工料費由委託單位支付”一名刪掉,因為上述這種行為屬郵政部門和委託單位雙方的契約行為,不應在此加以規範。
四、條例修改稿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是與第三十七條規定銜接的,建議將其修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即:“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勸阻,不聽勸阻者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公安、城監等部門採取措施予以清除,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建議將條例修改稿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及時維修或更換已損壞的信報箱、群,不能保證郵件安全的,郵政管理部門有權提出限期維修或更換;逾期不維修、更換的,停止郵件投遞業務”。
此外,還對條例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海口市通信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訂《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郵政通信事業發展迅速。1992年海口市郵電局撤銷,分設海口市郵政局和海口市電信局。從海口市郵政局建局開始,業務收入年平均遞增42.89%,1995年達到8804萬元;業務水平總量年均遞增26.56%,1995年達4651萬元,增幅居全國前列。但由於海口市郵政原來的底子薄,基礎差,欠帳多,通信基礎設施落後的狀況與業務快速發展的形勢很不適應,而且郵政業務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為促進郵政事業的快速發展,海口市政府1993年10月頒布了《海口市郵政通信管理辦法》,經過兩年多來的實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情況有了較大的改變。1994年底,郵電部又確定將海口市郵政樞紐建成全國一流的,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現代化試驗基地。該項目目前正在加緊實施。但是,當前海口地區郵政事業受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仍較嚴重,如郵車受阻、報刊被拆,郵政設施遭破壞的現象仍時有發生,郵政局(所)門前攤點屢趕不走,速遞市場和集郵市場無序的苗頭出現,影響郵政工作的正常秩序,妨礙郵政業務發展。據海口市城市調查隊的調查,94年底用戶對郵政的滿意率僅為88%。為有力整治各種破壞郵政通信和設施的行為,推進郵政事業繼續快速有序發展,提高通信行業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進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資環境,依法治郵,制訂本《條例》是很有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是一部專業性比較強的地方法規。該《條例》共有六章四十二條。
第一章總則部分共三條,主要提出制訂本《條例》的宗旨和依據,適用範圍,明確主管部門的職、權、責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二章共八條,主要根據海口市的現狀和今後的發展,規定郵政通信業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共六條主要根據郵政業務是屬國家專營的社會公用性的特殊行業,又考慮到我國已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規範行業管理的範圍和行為,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維護郵政業務健康有序的發展,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共十三條主要對郵政部門提出服務要求和保障郵政事業的發展作了規定。郵政事業是屬於全社會的公用事業,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因此郵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崇高的敬業精神,並負有對使用者保密的責任。由於郵政事業具有特殊的社會性,因此社會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人民民眾除了有使用它的權利外,還有義務和責任保護它、支持它,對此都相應的做了規定。
第五章共十條主要講法律責任,目的是保障郵路暢通,郵政事業發展,郵政市場發達,國家財產和人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證。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對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人民的有關行為提出了可操作性的規定;根據教育和處罰並行的原則,對違法的除給予教育外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嚴重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和刑事處罰。
第六章為附則,共兩條。
三、關於《條例》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的基本原則有六條:一是適應我市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我市郵政通信快速發展;二是規範郵政通信市場管理行為;三是突出重點、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四是堅持權利和義務兩兼顧的原則,既要求社會對郵政通信事業給予支持和保障,也要求郵政部門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五是既要符合全國和省的有關法律規定,又要結合我市實際,使條例具有地方特色;六是既要有可靠依據,又要避免與現行郵政法律、法規重複,力求簡明扼要。
(二)關於郵政通信建設問題。目前,我市“用郵難”的狀況有增無減。一方面,我市的建設規模不斷擴大,人口持續增加,郵政服務網點明顯不足。另一方面,隨著郵政向多功能服務、多層次經營和中心局體制發展,郵運實行二級轉運,局(所)採用新技術,業務量劇增和人員增加,現有生產場地愈加擁擠,為此,《條例》對局(所)建設和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並與《海口市郵政布點規劃》相一致,有利於一到位,適應建設外向型國際性城市的需要。
(三)關於郵政專營權和行業管理問題。郵政專營是國家法律賦予郵政部門的特殊許可權,主要目的是維護通信自由,確保國家郵路暢通,保證通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條規定,重申了郵政專營權,同時,針對目前郵政通信市場的狀況,根據《海南省通信條例》重申了郵政部門的行業管理權。
(四)關於郵政扶持政策問題。郵政是公用性事業,應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但市縣郵政部門又是企業,也不能不講經濟效益。由於歷史原因,郵政產品和勞務的價值與價格背離,郵政企業自我積累能力較差,造成業務量越大虧損越大的局面。據1993年國家權威機構的測算,一封貼0. 2元郵票的平信,平均成本已高達0. 48元。海口市郵政部門郵運、機要通信、義務兵通信、搶險救災通信等每年虧損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為了減輕郵政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創造自我發展條件,《條例》在局(所)建設、收取特殊服務費等方面做些規定,體現了郵政事業的政策扶持。
(五)關於郵政通信的社會保障問題。郵政是為全社會服務的,整個作業過程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的特點,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不是郵政獨立一家可以完成的,為保障郵政通信設施的安全和通信的暢通,《條例》第四章規定了郵政通信設施保護的範圍、措施等內容,其中,鑒於海南大部分出省郵件需經過瓊州海峽通道這一特殊情況,根據1994年7月26日海南省公安廳、交通廳、郵電管理局《關於確保郵車安全運行的通告》做了專門規定。
(六)關於郵政服務和社會監督。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例》在第四章對通信服務作了嚴格規定,體現了“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方針。
(七)關於法律責任問題。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郵政法實施細則》,賦予郵政部門一定的行政處罰權,有利於保證《條例》的執行,也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同時,第五章專門規定了違反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郵政部門和用戶的權利和義務,有利於保護國家的利益、用戶的切身利益和用郵安全。
四、制定和審議《條例》參考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3、國務院“國發[1981]11號文”;
4、《海南省通信條例》;
5、郵政部、建設部“郵部聯[1991]63號文”;
6、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郵政管理局《關於確保郵車安全運行的通告》。
以上是我們對《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請予審議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財經工作委員會對《海口市郵政通信條例》(以下簡稱《郵政條例》)進行了認真審查,現將初審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郵政條例》的基本看法
從今年三月中旬開始,財經工作委員會就提前介入,參與了海口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主持的條例草案的討修改。1996年4月1日,《郵政條例》經海口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於4月3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在審查過程中,財經工作委員會會同省郵電管理局、市郵政局對條例進地了認真的論證。同時,於5月7日將《郵政條例》分送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廣泛徵求修改意見,形成條例修改稿,並於6月14日召開省人大財經工作委員會會議對條例再進行討論修改。
財經工作委員會認為:(一)郵政通信是國家公用性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海南自建省辦經濟特區以來,郵政通信事業已進入了大發展的歷史階段。海口市作為海南省省會城市,處於省郵政通信的中心樞紐地位。1994年底,國家郵電部確定將海口郵政通信樞紐建成全國一流的,達到國際先進水一的現代化試驗基地。但是,由於海口市郵政通信原有基礎設施落後,尚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諸如郵政通信管理和郵政通信服務仍有不盡人意的地方,郵政通信網點嚴重不足,郵政信報箱沒有配套安置,郵車受阻、報刊亭被拆、郵政通信設施屢遭破壞。為加強海口市郵政通信的建設和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工程的正常進行,提高郵政通信服務質量,促進郵政通信事業快速有序的發展,及時制定適合海口市實際、便於操作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二)《郵政條例》送審稿經多次修改,其內容和結構已趨於規範和系統,體現了海口市的特點,基本成熟,較為可行,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審議批准。
二、有關具體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郵政條例》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海南省通信條例》”一句,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海南省通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建議將《郵政條例》第四條中的“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
(三)建議在《郵政條例》第五條“工業區”後面加上“開發區”一句,使開發區的郵政建設得到合理的規劃設定。
(四)海口市區的行政區域包括郊區農村,但條例中對郊區農村郵政設施沒有提及,建議在《郵政條例》第十一條後面加上一條,即“郊區農村應當設立信報站,負責行政村的郵件和報刊的收投,並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郵政條例》其他條款的序號依次順延。
(五)建議將《郵政條例》第十四條的“辦理申報手續和經營許可證。市郵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一句刪掉,修改為“辦理有關手續”即可。因為市郵政管理部門沒有辦理申報手續和經營許可證的許可權,也就不存在批准和不批准的問題。
(六)建議在《郵政條例》第十八條“遵守職業道德”後面加上“堅持文明服務”一句,以加強對郵政工作人員的道德規範。
(七)《郵政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無法投遞的郵件,應及時退還郵政部門處理”。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23條對無法投遞郵件的處理已作了規定,故建議在上述第二款的“郵政部門”後面加上“按國家規定”一句,以免有些郵政部門隨意積壓或銷毀無法投遞的郵件。
(八)建議在《郵政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的“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後面加上“在確保交通安全情況下”一句;在“禁停地段的限制”後面加上“但要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一句。以禁止一些郵政車輛在正常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
(九)建議在《郵政條例》第三十九條“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後面加上“書之”二字。因為處罰通知需要局面的,而不是口頭的,口頭處罰通知應視為無效。
此外,還對《郵政條例》送審稿作了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