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關於加快開發區電信通信建設的規定

《海口市關於加快開發區電信通信建設的規定》是1992年12月31日海口市電信局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關於加快開發區電信通信建設的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31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海口市關於加快開發區電信通信建設的規定
(1992年12月31日)
第一條為加快本市開發區的電信通信建設步伐,確保開發區對電信通信的需求,促進開發區建設,根據國家郵電部、建設部郵部聯[1992]488號檔案精神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於電信通信建設規劃。
(一)各開發區必須將電信通信建設納入本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制訂必須有市電信部門參加,開發建設規劃應有電信部門會簽;
(二)各開發區電信建設發展實施計畫,包括電信局所、營業網點、網路設備和電信管線,由市電信部門根據各開發區的規劃要求委託具備資格的設計規劃單位制訂。
開發區應當將電信局所、營業網點和電信管線列入公建、市政配套範圍。
第三條關於電信通信建設要求和標準。
(一)所有道路建設的同時應當預埋電信通信所需的管道和建設引上設備;
(二)新建建築(五層以上)在土建施工的同時應當進行配套的通信管線建設;設計時安排電話線路交接架間和樓內電話布線,各單元的廳(室)均應當安裝室內電話布線和電話插座;多層建築應當預設豎向電話管道,設立分線箱,每戶預留過牆管,底層應當設定五平方米至八平方米的電話線路交接架間;
(三)一百戶以上的多層建築群應當設定公用電話設備;
(四)開發區內應當根據規劃設定電信服務點,服務半徑為半公里;
(五)建設項目設計檔案應當包括通信設施設計,其設計應當符合通信設計標準,會審時電信部門必須參與審核;建設項目竣工後,通信設施列入驗收項目,由電信部門參與驗收;
(六)電信局所的設計標準、電信管線的建設標準由市電信部門按照國家郵電部有關規定和結合城市發展需要擬訂。
第四條關於建設投資。
開發區內電信通信設施的建設投資根據“條塊結合、分層負責”的原則,由電信部門、開發區建設單位和用戶共同承擔。
(一)交換機設備和配套的長途通信設備的建設資金,原則上由電信部門通過向用戶收取電話初裝費的方式解決;為籌措資金,加快建設,經開發區與電信部門協商可以由開發區向電信部門提供貸款作為建設資金,電信部門在回收初裝費時分期償還貸款
(二)開發區內道路的配套電信管道建設投資由各開發區建設單位承擔;
(三)建築物所有的配套通信設施的建設資金由建築物建設單位承擔;
(四)電信基本營業區外的開發區,若開發區內無電話交換機設備,該開發區與電信部門主幹線路連線的通信管道、電纜建設由開發區與電信部門協商解決。
第五條根據開發區通信建設的需要,必須在開發區內建設電信局、所時,開發區應當根據規劃本著優先、優惠及有利於電信網路合理布局的原則為電信部門提供建設局、所(包括配套的生活場所)所需的用地。
開發區內未設備電信局、所的地方,各開發區應當根據規劃,優先安排營業服務網點所,具體由電信部門和開發區協商解決。
涉及電信設施占地、征地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解決。
第六條開發區內的用戶小交換機設備及樓房內部的用戶線路產權歸投資方,維護工作由產權方負責,產權方亦可委託電信部門代維並交付代維費;其餘所有通信設施產權屬電信部門,其維修管理由電信部門負責。
第七條本市包括開發區在內的電信通信事務統一由市電信局負責管理。市電信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統一管理各開發區的通信業務(包括設計、施工、驗收等),為各開發區服務。
開發區內的主要電信通信業務由國家統一經營,任何單位、個人未經電信部門許可,不得私自經營電信通信業務。
第八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內所有的開發區。各種工業區、商住小區、別墅區及舊城區的改造等可以參照執行。
本規定有關建築物的通信建設規定亦適用於開發區外的建築物。
第九條本規定由海口市電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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