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1994年9月23日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4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並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的主管部門,負責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管理監督,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助管理。
第四條 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僅限在綜合性公共文化娛樂場所、賓館、酒店開設。
第五條 經營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娛樂設施和技術資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符合安全、通風、照明等條件;
(四)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設定10台以上電子遊戲機的娛樂場所,必須有專職執勤人員維護秩序;
(五)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的活動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每台機占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
第六條 申請經營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具備規定的條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憑營業執照到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營業執照,不得從事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項目經營。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對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有舉報、控告和申訴的權利。
第七條 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變更名稱、經營場地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增減電子遊戲機數量、更換電路板等,必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經營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定下列規定:
(一)不得開辦老虎機、角子機和蘋果拼盤機經營項目;
(二)不得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三)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不得對中小學生開放;
(四)電子遊戲機的音樂、圖像必須健康有益,不得使用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等內容的電子遊戲機電路板;
(五)有獎電子遊戲活動,獎品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元,不得兌換現鈔。
第九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到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檢查時,必須出示文化市場稽查證,經營者應當接受檢查。
經營者有權拒絕無稽查證人員的檢查。
第十條 對守法經營,文明服務,為繁榮文化市場做出顯著成績的經營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停止營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沒收電子遊戲機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收繳電路板,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必須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扣押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款項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上交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縱容、包庇經營者的非法經營活動,或者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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