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昆明市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我市營業性電子遊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有效遏制電子遊戲經營場所的違法經營活動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2000-09-08
【生效日期】2000-09-0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21號)
《昆明市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已經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理市長 章振國
二000年九月八日
昆明市電子遊戲娛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營業性電子遊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有效遏制電子遊戲經營場所的違法經營活動,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遊戲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電子螢幕顯示活動聲光、影像的遊藝機為消費者提供自娛自樂的營業性場所。
第三條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僅限於在綜合性文化娛樂場所、星級賓館、酒店和大型商場內經營。對現有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新審核登記,符合經營條件的實行划行歸市,定點經營,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四條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負責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對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經營資格和工商登記管理;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及其工作人員的衛生防疫監測管理;各級市容監察部門負責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影響市容環境及擾民噪聲的管理。
第五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小校、學生監護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中小學生進入電子遊戲娛樂場所進行教育、勸阻和管護。
第六條各級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領導的子女、配偶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營業性電子遊戲經營活動。
第七條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電子遊戲娛樂場所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統一制式的執法證件,文明禮貌,依法辦事社,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章 審核登記
第八條對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實行審核備案登記制度。停止審批新的電子遊戲經營場所,並不得審批現有的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增添或更新任何類型的電子遊戲設備。
第九條經營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範圍內的營業場地,面積必須達100平方米以上,在其它縣(市)區範圍內的營業場地,必須達60平方米以上;
2、經營場地內部通道寬度在2米以上,空間高度在2.8米以上;
3、經營場地距中國小校、黨政機關、醫院的半徑距離不得少於200米;
4、出入通道口設定明顯的標示牌,其中營業性場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設定兩個以上的出入安全通道;
5、經營場地建築物和各項設施要堅固安全,有良好的照明、通風設備和衛生消毒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6、經營場所室內光線充足,空氣流通,環境整潔,噪音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經營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申請審核登記,應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經營場所建築平面圖;
2、遊戲機的機型,電路板資料;
3、消防安全合格證書;
4、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或合法房屋租賃契約。
第十一條電子遊戲經營場所經市、縣兩級文化、公安部門重新審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重新審核不合格,在規定時限內仍然達不到經營條件的不予審核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經原審核部門審核,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文化、公安、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實
行年度登記、審核、備案制度,每年底統一審核換髮有關證照。
第三章 經營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經營場所應當證照齊全,亮證經營,禁止租借、買賣、塗改、偽造有關證件。經營者不得將電子遊戲娛樂場所轉包或變相目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五條經營場所應當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公開娛樂規則,設專人維持秩序,並在場所外顯著位置設定限制未成年人進入標誌以及場所名稱牌匾。除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外,不得向16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
第十六條;遊戲機機型、電路板必須貼有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審核標誌。經營場所不得設定使用具有退幣、退鋼珠、退獎券、螢屏計分和其他中獎方式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
第十七條凡在我市行政轄區範圍內的電子遊戲經營場所,一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頒布的新稅率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經營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佩帶工作標誌。營業時間限定在上午8點至夜間12點。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娛樂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防範制度,建立保衛組織或配備治安保衛人員;
2、不得從事色情、賭博違法犯罪活動;
3、不得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4、對場所的布局、防火設施、物品保管、疏散通道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5、不得影響周圍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6、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其它違禁物品。
第二十條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與當地公安部門簽定治安責任書,並履行下列職責:
1、教育從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維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3、發生治安事件、安全事故,應當先行採取緊急措施,進行勸阻、救助,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4、調解場所內發生的糾紛;
5、維護好場所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條經營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其中;外來流動從業人員還應當持有暫住證、就業證和計畫生育審核證明。經營單位不得雇用證件不齊全的人員就業。
第二十二條電子遊戲娛樂場所應當加強以下防火措施:
1、所有電路線必須穿PVC管。
2、配置下列有效的滅火器及設施:電子遊戲機在80台以上的,滅火器不得少於20個,應急燈不得少於6盞;80台以下的,滅火器不得少於10個,應急燈不得少於3盞。
3、要定期對場所的電路、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確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進入電子遊戲娛樂場所不得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色情、封建迷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在場所內打架鬥毆、酗酒滋事,不得擾亂場所的正常經營秩序。
第二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違禁物、品進入電子遊戲娛樂場所。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並按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營業性電子遊戲經營場所不參加年審的視為無證經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二十七條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轉借、出租有關證照的,分別由文化、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電子遊戲娛樂場所擅自增加或變更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
1、將電子遊戲娛樂場所轉包或變相轉包他人經營的給予警告、停業整頓或處以5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型、機種、電路板的,給予警告、停業整頓或處以10000元的罰款;
3、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16歲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的,給予警告、停業整頓或處以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和變相賭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文化、公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領導的配偶、子女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電子遊戲娛樂經營活動的小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文化、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鼓勵公民舉報、揭發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舉報電話為:3175662、3129067。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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