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4年9月22日湖北省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2.02
  • 實施時間:1994.12.02
武漢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根據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改《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議案,決定對《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從事文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口200米範圍內設定營業性錄像放映、電子遊戲和桌(台)球場所;除節、假日外,營業性錄像放映、電子遊戲和桌(台)球場所不得對未成年學生開放”。修改為:“從事文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口200米範圍內設定營業性錄像放映、電子遊戲和桌(台)球場所;除節假日外,營業性錄像放映和桌(台)場所不得對未成年人開放。”並增加一款:“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不得對未成年人開放。”作為本條第三款。
二、將第二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在學校門口200米範圍內設定營業性錄像放映、電子遊戲和桌(台)球場所的,同時責令停業或限期遷移。”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遷移。違反第三款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證照。”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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