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設的若干規定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設的若干規定》是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設的若干規定
  • 外文名:Some tian accelerate city residential counstruction in Haikou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發布日期】1996-09-25
【生效日期】1996-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設的若干規定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快本市城市住宅建設,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把房地產的主要方向引導到發展城市住宅的軌道上來,調整經濟結構,推動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房地產交易按國家規定稅率計征營業稅,免徵契稅。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城市住宅建設計畫的房產的交易,返還營業稅,免徵契稅。
第三條 經開發商申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政府城市住宅建設計畫的工程項目,可予以減免市政設施配套費(規劃報建費)。
第四條 對在建及建成的各類商品房,允許開發商修改內部設計,改建為城市住宅,設計修改後再報建時,免收市政設施配套費(規劃報建費)。
第五條 對停建或在建的住宅工程項目,鼓勵貸款銀行或債權人將貸款、債權改為投資入股,鼓勵開發商以工程項目作價與其他投資者合作繼續建設和各開發商間最佳化重組,市人民政府將提供各種服務。需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工商部門可給予從簡辦理。由此而產生的房地產變更產權登記,房地產管理部門免收有關轉讓費用。
第六條 主體工程已完成的商品住宅,經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可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明“房屋主體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權證,作為抵押貸款的憑證,待工程項目全部竣工後,再交還此證換領正式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七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城市住宅工程建設計畫的在建工程項目,開發商在以其作抵押貸款時,免收有關抵押登記手續費。
第八條 對於涉及城市住宅項目中所出現的遺留問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繼續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瓊府〔1994〕98號文《關於加快辦理房地產權證的通知》精神處理。
第九條 因過去房地產交易中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須補辦的,可按成交時價格也可按現時評估價格計征有關稅費。
第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對納入政府批准的城市住宅建設計畫的工程項目,在增容費方面予以照顧。
第十一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城市住宅建設計畫的工程項目,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的同時,根據不同類型的住宅實行最高限價,以適應城市居民的消費水平。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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