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
【發布日期】1996-01-23
【生效日期】1996-0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2號)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辦法》已經1995年12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共濟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建立省級調劑基金,實行統一提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籌集、管理、運營及撥付由省社會保障機構負責。
第四條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障機構按當年非財政撥款的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收繳的保險費數額的1%提取省級調劑基金,於下一年3月30日前上繳省社會保障機構。
財政撥款的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暫不實行省級調劑。
第五條省社會保障機構應當設立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專用帳戶。從市、縣、自治縣提取的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應當及時、足額存入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專用帳戶。
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六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市、縣、自治縣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率超過90%,養老保險基金仍收不抵支,影響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的;
(二)市、縣、自治縣發生突發性事件確需由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撥付的。
第七條市、縣、自治縣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障機構向省社會保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社會保障機構審查同意後核撥調劑金額。
第八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應當存入銀行並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調劑基金。
第九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省社會保障機構按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具體負責。
第十條省社會保障機構應當編制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並報送省財政、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省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負責審定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對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撥付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