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證券業務收費暫行規定

《海南省證券業務收費暫行規定》是一項由海南省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證券業務收費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Hainan Province on charg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 發布機構:海南省人民政府
適用範圍,收費標準,解釋權,

適用範圍

一、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委託以上金融機構辦理證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收費標準

二、證券發行的收費標準
1.代銷發行(限經批准公開發行的證券)從發行單位按議定的代銷數額領取證券,按事先確定的價格零售給公眾,如屬記名證券,需登記購買人名冊,在發行期滿後的約定日期內將價款、名冊和未售完的剩餘證券交回發行單位。此項業務收費最高不超過代銷總面額的5‰,代銷股票總面額的8‰。
2.餘額包銷發行(限經批准公開發行的證券)發行期滿不得退回剩餘證券,必須由承銷機構自己買下剩餘證券,並按約定日期向發行單位付出全部價款。此項業務收費最高不超過承銷債券總面額的8‰,承銷股票總面額的13‰。
3.全額包銷發行(限經批准公開發行的證券)
由承銷機構自己買下全部證券,並按約定日期向發行單位付出全部價款,然後在發行期內按事先確定的價格零售給公眾。此項業務收費最高不超過承銷債券總面額的13‰,承銷股票總面額的20‰。
4.代理內部發行
按發行單位提供的名單或具體要求發售證券和收款。此英業務收費最高不超過發行金額3‰。
三、證券委託買賣的收費標準
公布委託人需買進或賣出證券的名稱、數量和價格並負責成交雙方辦理交割手續。此項業務按成交金額分別向買賣雙方收取手續費,委託人為我省境外的,由受託人(機構)從其買賣證券收入或支出中扣抵。委託買賣債券收費費率上限為:
1.成交金額在5000元(含5000元)以內的,按4.5‰計收;
2.成交金額在5001~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4.2‰計收;
3.成交金額在10001元以上的,按4‰計收。
委託買賣股票的收費標準一律為成交金額的5‰。
四、證券諮詢服務收費標準
1.證券公司受託編制售股章程收費最高不超過10000元。
2.證券經營機構受託設計或監印證券,並根據委託人的要求辦理髮行公告及宣傳廣告事宜(費用由委託人負擔),此項業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0元。
五、證券登記(限於公開交易的記名證券)收費標準
接受和核對原始名冊,在一年當中為所有買賣該證券的客戶辦理過戶、變更登記及掛失、補發事宜,並在每次派息及派發股利前按規定日期將登記無誤的股東名冊或持券人名冊送交發行單位。此項業務按每一持券人或股東每月0.5元向發行單位收取月費,證券轉讓過戶,向承購人收手續費2元。
六、證券代保管收費標準
保管證券面額在5000元(含5000元)以內的,按保管證券面額收取最高不超過2‰的保管費,5000元以上的最高不超過1‰。
七、代理還本付息收費標準
代理還本按應還本金總額收取最高不超過1.5‰的手續費,代理派息按應付利息(或股息股利)總額收取最高不超過4‰的手續費。

解釋權

八、本暫行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金融管理處負責解釋,有關條文的修改須徵得省財政稅務廳、省物價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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