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就業專項資金內控制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澄邁縣就業專項資金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根據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及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社[2012]184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是指各級政府為支持、促進就業工作所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簡稱人社部門)、縣財政部門及各級勞動保障服務平台。
第四條 各級就業部門及勞動保障服務平台負責人對本單位使用的就業專項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實施和資金安全負責。
第二章 資金支付審批許可權及支付程式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內部牽制制度,明確全體工作人員職責分工,制定有關崗位職責和許可權,堅持內部相互牽制原則,陽光操作。
第六條 嚴格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審批許可權及報銷程式,相關負責人應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
第七條 重要就業專項資金支付業務,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集體決策要有會議紀要或記錄,集體審批相關負責人、責任人均應簽字。
第八條 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就業專項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單位或個人需要支付資金時應當填寫相應單據向審批人報批,填寫時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契約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單位相關部門、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根據其工作職責、許可權和相關程式對支付單據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支付,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並簽書面意見。
(三)支付覆核。財務工作者應當對批准後的報銷憑證或資金支付憑證進行覆核。覆核資金支付的批准範圍、許可權、程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據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覆核無誤後,交由報賬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報賬人員應當根據覆核無誤的報銷憑證,按規定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三章 現金內部控制制度
第九條 嚴格按照內部牽制原則設定財務人員崗位,可以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報賬人員不能兼任稽核、財務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登記工作。一個人不得辦理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十條 按照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
第十一條 現金庫存要做到日清月結。每天結賬後現金餘額要與現金日記賬賬面餘額核對相符,如出現差錯要及時查清。月度終了現金日記賬賬面餘額應與現金總賬餘額核對相符。
第十二條 報賬人員對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要妥善保管,確保全全、完整,不得丟失。
第十三條 報賬人員要妥善保管保險柜鑰匙,嚴守密碼,不得隨意交給他人,保險柜不得為他人代放現金。
第十四條 財務崗位人員必須每月抽查庫存現金一次,並做好核對記錄,並在核對記錄上籤字。財務崗位人員應對上月的銀行對帳單逐筆核對,並在對帳單簽“已核”、姓名及日期。
第四章 就業資金專戶存款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開立、撤消賬戶必須有財政部門批准的相關手續。各有關單位應在國有、國有控銀行或海南省農村信用社開設一個銀行專戶。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資金。
第十七條 銀行結算票據應由報賬人員填寫完整,交主辦財務人員覆核並加蓋銀行預留印鑑。銀行票據存根必須貼上在付款憑證上。作廢支票應隨同記賬憑證裝訂成冊。
第十八條 報賬人員開據現金支票和銀行轉帳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
第十九條 加強銀行預留印鑑的管理,財務專用章及單位法人章由財務人員分開保管。印鑑原則上不準帶出單位,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條 支票、匯票、銀行本票的取款人應在出票存根上籤名。
第二十一條 報賬人員要定期核對銀行存款餘額,按月到銀行列印銀行對賬單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報賬人員負責保管空白票據,必須設立支票登記簿,及時登記支票的購入、使用和註銷情況。妥善保管票據,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財務部門指定專人定期核對支票情況,嚴禁保管印章整齊的空白支票。
第五章 票據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財務部門負責對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並建立相應的領購登記、保管、繳銷、歸檔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票據必須嚴格按照用途使用,不得轉讓、轉借或代開,擠占就業資金。
第二十五條 使用票據收費必須專人開票,報賬人員收款並在存根聯簽收。收據的填制必須遵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一式幾聯的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字跡清楚,大小金額不得塗改。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第二十四條 票據必須嚴格按照用途使用,不得轉讓、轉借或代開,擠占就業資金。
第二十五條 使用票據收費必須專人開票,報賬人員收款並在存根聯簽收。收據的填制必須遵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一式幾聯的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字跡清楚,大小金額不得塗改。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第二十六條 開出的每一份票據,均要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再加蓋財務專用章,並做好使用情況登記工作。
第二十七條 票據使用完畢後,應在封面上填寫使用票據起止號碼及金額,作廢票據張數、號碼。票據管理員和總賬會計共同負責對每本上繳票據進行檢查,檢查票據的使用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開具的發票是否規範,檢查每張票據是否簽字齊備,是否連號、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等。
第二十七條 票據使用完畢後,應在封面上填寫使用票據起止號碼及金額,作廢票據張數、號碼。票據管理員和總賬會計共同負責對每本上繳票據進行檢查,檢查票據的使用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開具的發票是否規範,檢查每張票據是否簽字齊備,是否連號、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等。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加強資金安全內控制度的監督檢查,各部門負責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單位資金安全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1)內控制度是否執行到位和完善;(2)費用性支出是否執行預算管理;(3)就業再就業資金支付款是否嚴格層層審批且要件齊全;(4)資金專戶庫存現金是否帳實相符,財務人員是否每月進行現金盤點;(5)報賬人員每月是否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對帳單是否每月逐筆核對,有無核對記錄;(6)資金款項是否存在未經批准轉帳或隨意核銷;(7)出納提現或轉帳是否有批准手續;(8)會計憑證中是否有不合規收據;(9)所有票據是否已逐筆核對入帳。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澄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