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典型案例

《海南省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典型案例》是由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

於2022年4月公布了第1期執法典型案例。

基本介紹

發展進程,第1期案例,

發展進程

2022年4月,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該省第一期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典型案例,方案主要涉及海口、昌江、定安等地公司企業,主要包括環保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私設暗管排放污水等違法行為。

第1期案例

案例1
昌江一礦業公司未建先投被罰33.2萬元
1月20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未按環評批覆要求在破碎工序配套建設布袋除塵設施。
針對該公司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立案調查。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於3月10日對該公司處罰款33.2萬元。目前該公司已安裝除塵設施,並對生產設施進行密閉。
案例2
私設暗管排放沼液,定安一養豬合作社被罰19.5萬元
2021年10月18日,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某養豬合作社的養豬場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養豬合作社有生豬存欄約800頭,養殖廢水經固液分離和沼氣池處理後進入沼液池,沼液池內安裝一根白色暗管,沼液通過白色暗管排入西北側未硬化的水塘中。
其私設暗管排放沼液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立案調查,該養豬合作社被罰款19.5萬元,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案例3
存放廢鉛蓄電池未辦理環評手續,海口一公司被罰
2021年10月22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某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東側和西側倉庫均存放了大量廢鉛蓄電池。經調查,其西側倉庫屬於改造擴建項目,未按規定辦理相關環評手續。
針對該公司未辦理環評審批便開工建設和未經驗收合格便投入生產的行為,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於2022年2月25日,分別對其“未批先建”處罰款1000元、“未驗先投”處罰款20萬元,並對相關負責人處罰款6.1萬元。
案例4
海口一公司在禁止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被罰5000元
2021年11月2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某住宅項目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檢查,發現某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挖掘機,屬於國Ⅰ排放階段標準及以下的(出廠年份2006年)柴油機機械,存在禁用區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2年1月18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工程有限公司處罰款5000元。目前該公司已繳納罰款,並將違法機械撤離建築工地。
案例5
加工石料未進行降塵抑塵,白沙一公司被罰4.5萬元
2021年11月2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執法大隊對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以生產加工建築碎石為主,但檢查發現部分石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降塵抑塵,堆場的部分噴淋設施也已損壞。
針對該公司未採取防治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行為,白沙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於2022年1月10日,對其處罰款4.5萬元。
案例6
未按規定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陵水一汽修中心初犯不予處罰
2022年1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汽車服務中心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汽車服務中心所從事汽車維修服務的項目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等危險廢物,未按照規定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鑒於該汽車服務中心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幫扶。
案例7
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昌江一公司被納入“黑名單”
2020年11月11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某製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主要生產編織袋和地膜噴帶,但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拉絲車間正在生產,但車間配套建設的有機廢氣治理設施因故障未啟動運行,且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故障。覆膜車間內覆膜生產線正常生產,但該車間配套建設的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未啟動運行。
該公司拉絲車間和覆膜車間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屬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行政拘留,並將該公司納入環境污染“黑名單”進行管理。
案例8
用超標污水澆灌小區綠化,定安一公司被罰12萬元
2021年3月31日,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在開展房地產執法專項檢查時,發現某房地產公司某家園房地產項目污水處理站的回用水用於澆灌小區綠化。經採樣檢測,回用水池口BOD5(生化需氧量)排放濃度超過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標準,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同年6月8日,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房地產公司處罰款12萬元。
案例9
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海口一水務公司被罰9.9萬元
2021年5月12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某水務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未能提供監測報告。經查閱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平台發現,該公司自發放排污許可證之日(2020年12月23日)起,未提交過自行監測方案及監測報告。存在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環境違法行為。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於同年7月22日,對某水務有限公司處罰款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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