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捕撈漁船審批管理辦法

海南省海洋捕撈漁船審批管理辦法

《海南省海洋捕撈漁船審批管理辦法(暫行)》是海南省農業農村廳2022年3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海洋捕撈漁船審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4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辦法公開,辦法內容,

辦法公開

各沿海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並規範我省海洋捕撈漁船審批管理,經多次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我廳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海洋捕撈漁船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3月14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海洋捕撈漁船審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和《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洋捕撈漁船是指納入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管理的海洋捕撈漁船(以下簡稱漁船)。
  第三條 漁船審批包括:漁船報廢、購置、製造和更新改造等審批事項。
  (一)報廢漁船是指對不能或不再從事海洋捕撈生產的漁船進行後續處理,主要包括拆解、銷毀或用於人工漁礁等方式。
  (二)購置漁船是指從國內買入漁船,購置的漁船其船網工具指標必須隨船轉移。
  (三)製造漁船是指新建造漁船,本辦法中的製造漁船是指舊船淘汰後再建造漁船。
  (四)更新改造漁船是指通過更新主機或對船體和結構進行改造改變漁船主機功率、作業類型、主尺度或總噸位。
第二章 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 船籍港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承擔漁船報廢監管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漁船購置、製造和更新改造按下列許可權進行審批:
  (一)船長大於或者等於12米的大、中型漁船,由船籍港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審核,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船長小於12米的小型漁船,由船籍港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跨省購置,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農村部審批;
  (四)小型漁船不得跨市、縣、自治縣購置。
第三章 辦理程式
  第六條 申請漁船審批,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
  (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應為我省沿海鄉(鎮),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應與其登記地一致。
  (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股東、投資人有自然人的,其本省戶籍的自然人股東、投資人持股比例應為51%以上。
  (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股東、投資人為非自然人的,其實際控制人應為本省戶籍,且持股比例應為51%以上。
  第七條 申請購置、製造和更新改造漁船,由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八條 申請購置、製造和更新改造漁船,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具體審批辦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請。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並按程式轉交給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的相關業務處室辦理,限1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材料審查。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的相關業務處室對申請材料進行逐一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審批簽發。部門分管領導根據業務處室提出的審查意見,作出是否批准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並簽發《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辦結、通知領取。政務服務中心視窗人員辦結並通知申請人領取《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限1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申請更改漁船主機型號的,由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報漁業船舶檢驗部門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可進行更改,並在漁業船舶檢驗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跨省購置的,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申請拆解漁船,船籍港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實船勘驗、現場拆解監管和拆船時間等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後,填寫《海洋捕撈漁船拆解確認表》,明確漁船拆解時間、地點等事項,並告知船舶所有人。
  第十二條 船籍港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現場拆解監督組,負責實船勘驗、現場監督工作。現場拆解監督組成員由當地負責漁政事務的部門、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等人員組成,每個單位各派1人以上到現場監督,並對漁船報廢拆解的真實性負責。現場拆解監督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不得為漁業捕撈許可證簽發人,或者與船舶所有人、拆解廠存在利害關係的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船舶監理機構承擔拆解監督工作。
  漁船拆解工作按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現場拆解監督組對待拆解漁船實施現場勘驗,核實無誤後,在《海洋捕撈漁船拆解確認表》上填寫勘驗情況並作出結論。可以拆解的,應當在漁船水線以下部位刷寫手寫體船名,並拍攝留存全船照片等影像資料。不符合拆解要求的,應當通知船舶所有人中止拆解活動,並在拆解確認表中寫明理由。
  (二)漁船報廢拆解過程應當進行拍照、錄像,採集能夠反映漁船報廢拆解開始、拆至龍骨、拆解完成等三個關鍵環節同一側的有效錄像各五分鐘,同一角度和同一位置的有效照片各一張。照片要求能反映報廢漁船的總體面貌,船名及其他標誌清晰可鑑,影像資料中需出現現場拆解監督人員和船舶所有人,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拆解全過程錄像。
  (三)漁船拆解、環保處理完畢後,現場拆解監督人員、船舶所有人和拆解廠應當在《海洋捕撈漁船拆解確認表》上籤字確認,漁業主管部門根據現場監督意見出具《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
  第十三條 漁船應當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廠進行拆解,拆解廠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且經營範圍包含船舶修造或者船舶拆解,並嚴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漁船拆解活動。小型木質、玻璃鋼質海洋捕撈漁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點就近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船可以在異地拆解廠進行拆解:
  (一)在異地停泊且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認定已不適航的;
  (二)異地購置並拆解的;
  (三)船籍港所在地無法拆解的。
  異地拆解的,船籍港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可書面委託拆解廠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成立拆解監督組。
  第十四條 因海損、自然災害等事故造成漁船滅失或銷毀的,船舶所有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漁業安全應急中心報告,並在一個月內向當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證據材料和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當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必須自收到申請人報送的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調查結論,並出具《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需要法院判決的,判決處理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調查處理期限內。
  第十五條 擬報廢漁船用作人工漁礁建設的,參照漁船報廢拆解程式辦理,同時須提供船作礁體投放關鍵環節照片和投放過程的錄像等證明材料。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漁船拆解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證明或營業執照;
  (二)船舶所有人與漁船拆解廠簽訂的拆船協定和拆解廠營業執照;
  (三)《海洋捕撈漁船拆解確認表》;
  (四)《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
  (五)購置並拆解的,應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大中型漁船還應提供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關於購置的審批意見。
  第十七條 申請購置的,由買入方向當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二)買賣雙方企業(合作社)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
  (三)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
  (四)漁船買賣協定(契約)和能反映漁船總體面貌、當前停靠地、船名及其他標誌的照片;
  (五)《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
  (六)被購置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
  (七)被購置漁船的《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相關證書必須合法,並年檢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申請購置並拆解的,除分別按照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購置並拆解的可行性承諾,並填寫《海南省漁船購置拆解申請表》(附屬檔案),其中《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若不在有效期內,船舶所有人應向漁業船舶檢驗部門申報臨時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提交有效的《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經檢驗不合格的,提交不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製造的,申請人應向當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二)企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
  (三)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
  (四)船網工具指標來源證明材料(漁船報廢證明材料和現場監督管理的影像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註銷證明);
  (五)漁船設計圖紙(包括總布置圖、漁撈設備布置圖和船體說明書等主要圖紙),且設計圖紙應依法經過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批准,在圖紙上有圖紙審查批准印章或者單獨出具的圖紙審批函。
  第十九條 申請更新改造的,申請人應向當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二)企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
  (三)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
  (四)被改造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
  (五)被改造漁船的《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相關證書必須合法,並年檢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六)漁船設計圖紙(包括總布置圖、漁撈設備布置圖和船體說明書等主要圖紙),且設計圖紙應依法經過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批准,在圖紙上有圖紙審查批准印章或者單獨出具的圖紙審批函。
  申請更新改造增加主機功率的,申請人還須提供增加部分功率指標來源的證明材料(漁船報廢證明材料和現場監督管理的影像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註銷證明)。
  第二十條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海洋捕撈漁船拆解確認表》《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均為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生成並列印。
第五章 證書證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漁船報廢的,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憑《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辦理《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及《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註銷手續,收回原件並出具註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申請漁船購置的,漁業船舶檢驗部門及賣方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辦理《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及《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註銷手續,收回原件並出具註銷證明。漁業船舶檢驗部門及買方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和註銷證明,辦理購置漁船的檢驗、變更登記,換髮新證書證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漁船製造的,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按照《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核發《漁業船舶船名核准書》,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按規定受理檢驗。漁船製造完成後,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按規定辦理《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漁船更新改造的,申請人須嚴格按照《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核定的內容實施更新改造。漁船更新改造完成後,由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辦理被改造漁船《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的註銷手續;由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辦理被改造漁船《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及《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註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漁船更新改造完成後,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及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和原證書證件註銷證明進行變更登記,重新辦理相關證書。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報廢漁船檔案並妥善保管。報廢漁船檔案內容包括漁船拆解確認表、拆船協定、拆解過程影像資料及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等。
  第二十七條 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漁船審批檔案的歸檔制度,確保及時建檔,有效管理,不流失,不散失,保證漁船檔案完整齊全。
  第二十八條 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漁船審批的申請材料及審批檔案收集歸檔,隨時更新漁船檔案資料,健全完善漁船檔案。
  第二十九條 漁業船舶檔案作為漁船管理的基礎,其檔案資料須存放在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並設立專庫、專櫃,建立專人負責管理機制。
  第三十條 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應對漁船檔案進行整合併數位化,建立漁船電子檔案庫,促進檔案信息電子化、數位化的有效控制與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因繼承發生漁船所有權轉移的,參照購置所需提供的材料,通過繼承的方式轉移所有權並辦理船網工具指標;漁船滅失的,通過數據維護的方式轉移所有權;漁船存在抵押、經濟糾紛或被查封等情形,暫時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對漁業資源破壞強度大的拖網、張網和單船大型深水有囊圍網作業。
  第三十三條 漁船滅失、拆解、銷毀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漁船滅失、拆解、銷毀之日起12個月內,按規定申請辦理漁船製造或更新改造手續;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由漁業主管部門收回船網工具指標。
  第三十四條 漁船發生滅失、失蹤或拆解、銷毀六個月內,應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申請註銷登記,規定時限內不申辦註銷登記的漁船,經市、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公示後,其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由省漁業主管部門收回。
  第三十五條 發生較大級別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在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且負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對其事故中損毀或突發事件中滅失的漁船,暫停批准建造或更新改造。
  第三十六條 漁船因擅自關閉北斗逃避監管、違規改變作業類型、跨界跨海區作業和非法捕撈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暫停受理漁船審批業務。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堅持“依法辦理、公開流程、限時審批”的原則,各市縣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流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流程。
  第三十八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批准並存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為非沿海鄉(鎮),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與企業登記地不一致的情形,可允許其繼續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但不允許其繼續買入、製造或更新改造。同時,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加強管理,加大工作力度,逐步進行清理整治,確保漁船管控和安全監管責任得以有效落實。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漁船買賣、製造、更新改造和進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越權、違規審批,或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除責令糾正外,視情節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海南省原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印發的《海南省“雙控”海洋捕撈漁船審批暫行管理辦法》(瓊海漁辦〔2015〕142號)、海南省原海洋與漁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漁船審批管理的通知》(瓊海漁函〔2017〕17號)和《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漁船拆解相關事項的通知》(瓊農規〔2020〕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