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 捕撈許可管理規定》,1999年農業部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農業部
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 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1999年2月13日農漁發〔1999〕3號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呂泗漁場、長江口漁場和舟山漁場是我國近海主要經濟魚類重要的產卵地和索餌場。加強呂泗等漁場的管理,對近海經濟魚類資源的養護,保持我國海洋漁業的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東、黃、渤梅主要經濟魚類資源,農業部於1992年頒布了《關於東、黃、渤海主要漁場漁汛生產安排和管理的規定》,對呂泗、長江口和舟山等主要漁場的生產安排和大黃魚、小黃魚、帶魚等主要經濟魚類資源的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實施後,對東、黃、渤海漁業資源的保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近幾年來海洋捕撈強度的持續增長,捕撈能力大大超過了漁業資源承受能力,特別是呂泗等漁場的主要經濟魚類資源,更是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漁業資源專家的建議,並徵求有關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現就呂泗漁場、長江口漁場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的捕撈許可管理,調整規定如下:
一、海域範圍
調整的海域的範圍為以下各點連線以西至禁漁區線海域:
北緯34度、東經122度30分;
北緯32度、東經122度30分;
北緯32度、東經124度;
北緯20度30分、東經124度。
二、關於捕撈許可的規定
1.嚴格控制上述海域的海洋捕撈強度。今後上述海域不再安排非海域毗鄰省市漁船進入該海域從事捕撈作業活動。海域毗鄰省市的漁業主管部門也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格控制該海域的捕撈作業規模,只限安排海域鄰近地區的漁船進入從事捕撈生產,其規模控制在1998年的水平以內。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該海域任何作業形式的捕撈作業漁船。
2.所在該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漁船,必須經省市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農業部審批。經批准的漁船到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領取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書後,方可進行捕撈生產活動。
3.所有在該海城從事捕撈作業的漁船實行幼魚比例檢查制度。實行幼魚比例檢查的魚種包括:大前魚、小黃魚、帶魚、鯧魚。具體實施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4.違反上述規定的漁船按照《漁業法》及《漁業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民的教育、解釋工作,妥善安排好退出上述海域漁船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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