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是1991年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
- 發布時間:1991-12-02
- 發布單位:83002
- 生效日期:1991-12-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是1991年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是1991年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檔案來源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1991年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為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使氣象台站獲得準確的氣象...
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使氣象台站獲得準確的氣象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氣象台站探測環境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台站探測環境的...
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將第七條“凡在氣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種植高桿植物,架設電線等,應當首先徵得氣象部門同意。”修改為:“禁止下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障礙物、進行爆破和採石;(二)在...
第十條 本省各類氣象台站和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的探測環境,應當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保護範圍和要求予以保護。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氣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
本辦法保護以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太陽輻射觀測站、酸雨監測站、生態氣象監測站(含農業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二)高空氣象探測站(包括風廓線儀、聲雷達、雷射...
基準氣候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由國家氣象局制定,於1985年12月18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3月1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7號》自2024年5月1日起廢止。規定全文 基準氣候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 第一條 ...
本條例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第三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實行分類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
(七)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農業、林業、能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水利、交通運輸、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考慮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第...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網路管理和氣象探測資料收集、傳輸以及氣象資料管理,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三、負責本行政區域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服務依據,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
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
中國氣象局通知 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為落實《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規範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遷移、新建和撤銷管理工作,現...
第十八條 新址正式啟用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業務規定。第十九條 新址啟用和對比觀測完成之前,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要求嚴格保護舊址的氣象探測環境。第二十條 有...
為教學、科學研究、科普等開展的臨時氣象觀測,投入運行後三個月內應當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遷移氣象台站的,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其他有...
設有氣象台站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做好相關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
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措施和管理辦法, 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 氣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設施的安置應當長期保持穩定。國家對氣象台站的探測場地、設施及其環境條件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和管理。因工程建設、城市...
第一條為了保護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獲取長期穩定、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能反映當地氣候狀況的氣象觀測資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85〕87號檔案精神,結合青海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受國家保護。各地區、各...
屬本目錄的用地、用海、用島項目,在符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等的前提下,可在市縣總體規劃劃定的開發邊界外進行開發建設。一、新增建設用地項目 (一)交通項目。民航機場、港口、鐵路、公路、航道、軌道...
第一條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雲南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
第六條 氣象台站附近,應禁止對氣象觀測記錄有影響的工程建設。屬於城市總體規劃工程必須建設而又確實避不開氣象觀測環境保護區時,應按本暫行規定第三、四、五條規定的技術要求,由當地氣象、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聯合另選新址,報上級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