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1996]31號
【發布日期】1996-03-20
【生效日期】1996-03-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配合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瓊府[1996]3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加強我省稅收徵收管理,根據國務院和國家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稅收管理工作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收法規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宣傳、文化、教育和法務部門要配合稅務機關搞好稅法宣傳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和普法教育等多種形式傳播稅法知識,增強公民依法納稅觀念,培養公民自覺納稅意識。
二、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下達與國家稅收法規相牴觸的檔案。凡涉及稅收問題,都必須事先和稅務機關聯繫,一律由稅務機關下文。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法,主動接受稅務檢查,不得漏報漏繳稅款,更不得偷稅、抗稅,違者依稅法規定嚴肅處理。
三、各級公安、檢察和審判機關要大力支持稅務機關和
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認真查處、及時審理有關涉稅案件。對妨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毆打、侮辱稅務人員的,公安機關要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大偷稅、抗稅案件,要及時查處,從快判處。對納稅人或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稅務行政案件,審判機關應當嚴格審查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四、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要給予支持與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主管部門必須教育、督促所屬單位或個人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
六、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出境管理機關要配合稅務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行《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年檢辦法》的有關條款時,要配合稅務機關制定可操作的工作制度,促進企業法人依法納稅。
八、在房地產出讓、轉讓過程中,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在受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和房產權屬登記時,要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全省統一證明和完稅憑證方予辦理有關手續。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委託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代征房地產銷售和轉讓稅收,並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續費用。
九、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商譽的管理部門在受理上述無形資產轉讓手續時,要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全省統一的減免稅證明方予辦理。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委託有關部門代征無形資產轉讓稅收,並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續費用。
十、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要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建築市場的稅收管理,與稅務機關共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建設單位或個人(甲方)是建築業稅收的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每筆工程款時,都必須核實施工單位或個人(乙方)是否在當地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凡施工單位或個人沒有據實申報繳稅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十一、稅務機關應加快計算機網路化管理。稅務、工商、銀行、海關、統計、財政和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要及時溝通信息,共同協商,儘早實現計算機聯網。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稅收工作,督促各有關部門配合稅務機關採取切實可行措施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稅務機關要不斷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主動加強同各部門的聯繫,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使部門之間的合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