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關於嚴格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海南省政府於1999年9月17日發布的通知。
【發布文號】瓊府[1999]68號
【生效日期】1999-09-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99-09-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瓊府〔1999〕6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稅收法制日益健全,我省稅收征管不斷完善,有關部門配合協稅護稅進一步加強。但是,某些單位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取得應稅收入不主動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以種種理由拒絕稅務機關依法徵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嚴重地危害了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為了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稅收法制日益健全,我省稅收征管不斷完善,有關部門配合協稅護稅進一步加強。但是,某些單位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取得應稅收入不主動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以種種理由拒絕稅務機關依法徵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嚴重地危害了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為了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持法治公平的治稅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領導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從全局出發,積極支持稅務部門依法組織收入,強化稅收管理。要自覺維護稅法權威,嚴禁越權減稅免稅,嚴格控制延期繳稅,堅持遏制欠稅的反彈勢頭。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各項規定,對各種收費和罰款進行清理整頓,以確保國家稅法執行暢通,鞏固和維護正常的財稅秩序。
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增強法制觀念,只要發生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收入,均應依法納稅。
凡負有納稅義務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自覺持有關資料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有關手續,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以及與納稅有關的其他資料,並且按稅法規定的繳稅期限繳納稅款。
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應稅勞務時,必須使用地方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對不徵收營業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基金)票據。
三、加強對出租房屋徵收房產稅的管理。對出租房屋徵收房產稅中找不到出租人的,稅務機關依法將限期申報納稅通知書送達承租人,由承租人在送達之日起30日內轉交出租人。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找不到出租人的,由承租人作為房產稅的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申報繳納應納稅款。
四、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稅收管理。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准已經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執收單位申報,財政部門審核,稅務部門批准,按收費(基金)項目發給不征營業稅證明。從2000年起,所有收費(基金)項目凡未取得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不征營業稅證明的,一律照章徵收營業稅。
財政、物價、地稅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聯合年審和檢查制度,把是否納稅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審核。凡未經稅務機關審批發給不征營業稅證明或完稅證明的單位,物價部門不予換髮收費許可證,在辦理收費許可證年審時,不予通過。
五、各有關部門要通力配合,繼續支持稅務機關開展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使用稅和營運稅收的管理。公安機關在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及其年審時,應將車輛繳稅情況及時通知稅務機關,並協助追繳應納稅款。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沒有繳稅的車船不予辦理道路運輸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年檢。
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涉稅案件的查處力度,對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政監督工作,要加大建帳監管力度,制止會計信息失真。對欠繳稅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部門要配合稅務機關從其資金帳戶中扣繳稅款。
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治稅思想,營造良好的稅收社會環境。
六、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均不得下達與國家稅收法規相牴觸的檔案,不得擅自對稅收進行減免。否則,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發生應稅行為時,對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以及拒絕、阻礙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的,監察機關要對有關責任人員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司法機關要依法查處,新聞單位要配合稅務機關對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對因與稅務部門配合不力,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七、軍事單位發生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收入,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