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農業稅收征管機構隊伍建設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以下簡稱《意見》)關於“要加強農業稅征管機構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征管人員”的要求,加大依法治稅力度,切實規範和加強農業稅收征管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農業稅收征管機構隊伍建設的通知 
發布單位,發布文號,發布日期,生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來源,檔案內容,

發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國稅發〔2003〕64號

發布日期

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農業稅收征管機構隊伍建設的通知(國稅發〔2003〕64號)

檔案內容

天津、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海南、四川、雲南、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以下簡稱《意見》)關於“要加強農業稅征管機構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征管人員”的要求,加大依法治稅力度,切實規範和加強農業稅收征管工作,結合農業稅收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和重視農業稅收征管機構隊伍建設。按照國務院部署,今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全面推開後,農業稅徵收任務將大幅增加。為規範農業稅收征管程式,納稅登記、納稅申報、納稅通知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全面貫徹落實,徵收機關的工作量也將相應大幅增加。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既要承擔組織收入的繁重任務,同時還負有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職責。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征管機構建設,充實征管力量,為做好農業稅收征管工作,保證農村稅費改革試點順利推進打好堅實的基礎。
二、建立健全農業稅收征管機構。近年來,尤其是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後,一些地方從實際需要出發,在隸屬關係不變的前提下,將財政局或地稅局的農業稅收科股改為“農業稅徵收管理局(分局)”,使農業稅收征管機構成為具有對外獨立執法地位和進行系統管理功能的主體,強化了農業稅收征管機構的工作職能,加大了直接執法和組織徵收的工作力度,較好地解決了農業稅收收入任務繁重、征管難度大等問題。因此,儘快建立健全各級農業稅收執法機構,並相應充實力量和調整管理機制,是做好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試點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目前,尚未成立農業稅收執法機構的地區,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儘快成立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農業稅收征管機構。已經成立農業稅收執法機構的地區要按照法制化、規範化、信息化、專業化的目標,調整工作職能,合理確定人員編制,使之成為一支精幹的農業稅收征管執法隊伍。
三、要進一步充實基層征管力量,積極推進農業稅收征管改革,實行專業化徵收管理。當前,縣(市)和鄉鎮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直接承擔著稅款徵收任務,還要做好大量的基礎管理工作。一些地區為規範和加強農業稅收征管工作,依託信息化管理,採取建立納稅服務廳(網點)或“定時、定點、定額”的三定徵收方式,對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各地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推廣套用。對基層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加強和補充必要的征管力量,加快基層農業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農業稅收徵收方式由上門徵收向定點常年徵收轉變。對《意見》中明確要求的“試點地區要實行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負責徵稅、聘請協稅員協稅的征管制度”、“非農業稅徵收人員不得直接收取稅款”,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並嚴格執行。必需聘請協稅員的,要制定嚴格的聘用標準,經過規定的聘用程式,並簽定協定。協定中要明確規定:協稅員不得直接徵收稅款,如有違反,一經查明,立即解聘,並由協稅員承擔由於直接徵收稅款而產生的後果的責任;農稅征管機關或征管人員不得責成協稅員直接徵收稅款,如有農稅征管機關或征管人員責成協稅員直接徵收稅款的,則與協稅員共同承擔由於直接徵收稅款而產生的後果的責任。需聘請的協稅員要由縣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統一組織培訓考核後,方可持證上崗。協稅員所配證件,應由縣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統一制發。
四、強化管理,提高素質,加強農業稅收幹部隊伍建設。加強農業稅收幹部隊伍建設是做好農業稅收工作的基本保證。當前,農稅幹部隊伍建設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按照中央和各級黨委的統一部署要求,結合農稅工作實際,認真組織開展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活動,提高廣大農稅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做好農業稅收工作的自覺性;二是加強業務培訓和法制教育,提高廣大農稅幹部業務素質和法制觀念,嚴格執行各項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切實做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39號)中要求的“十不準”;三是建立農業稅收執法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農稅幹部的考核管理;四是要關心愛護農稅幹部,改善工作條件,及時兌現應享受的工資、津貼、獎勵和福利待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