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協會

海南省信息協會,是由全省從事信息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信息協會的單位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信息協會
  • 形式:自願組成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職責,協會章程,第一、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七章,

協會簡介

本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經濟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推進信息管理現代化和信息社會化。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統計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協會職責

(一)組織研究我省信息事業發展的戰略、政策、體制、法規,向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提供諮詢建議;
(二)組織會員單位、分支機構和社會力量,對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電子社區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流,推動政務信息化、企業信息化和社區信息化進程。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行業企業信用評估系統及行業自律標準;
(四)推動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資源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開展。積極組織有關單位推廣和套用信息技術,規範信息市場,推動信息公益事業的發展。
(五)在遵守國家法律和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組織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反映企業訴求,向政府部門進言獻策,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充分發揮信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六)針對企業在深化改革、經營管理和信息化過程中遇到的難點與重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加強信息中介服務,組織和推動相關企業開展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促進企業發展。
(七)組織會員和社會力量,對信息產業、信息化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研究,開展學術和經驗交流。
(八)舉辦各種會議,組織編寫和出版信息書刊、資料,宣傳普及信息化知識,提高全省人民的信息化意識。組織和開展信息技術、信息經濟、信息管理、信息內容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人才職業化、資格化培訓,建立海南信息人才庫和專家諮詢委員會,推動海南信息產業的發展和信息化建設。
(九)建立同外國、港澳台地區信息組織的聯繫,加強與兄弟省市區信息組織的聯繫,促進國內外信息合作與交流。
(十)承擔中國信息協會和各級黨政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工作任務。
(十一)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二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海南省信息協會 HAINAN INFORMATION ASSOCIATION(HIIA)。
第二條 性質:海南省信息協會是由全省從事信息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信息協會的理事單位。
第三條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廣泛團結從事信息工作的社會力量,廣辟信息渠道,推動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信息的廣泛交流和協作,促進海南省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發展,在政府和信息行業、經濟、科技、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提高海南的信息技術和信息化水平,為海南智慧型島建設和國際旅遊島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海口市白龍南路4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我省信息事業發展的戰略、政策、體制、法規,向各級黨政領導機關提供諮詢建議;
(二)組織各社會力量,對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電子社區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探討和交流,推動政務信息化、企業信息化和社區信息化。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行業企業信用評估系統及行業自律標準;
(四)推動信息立法、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資源庫等基礎工作的開展。積極組織有關單位推廣和套用信息技術,規範市場,推動信息公益事業的發展。
(五)在遵守國家法律的前提下,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組織信息交流活動和提供諮詢服務,反映企業訴求,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充分發揮信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六)針對企業在深化改革、經營管理和信息化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組織研究,加強信息中介服務,促進企業發展。
(七)組織社會各力量,對信息產業問題進行研究,開展學術和經驗交流。
(八)舉辦各種座談會、報告會、講座、論壇和培訓班,組織編寫和出版信息類書刊,宣傳和普及信息化知識,提高全省人民的信息化意識。組織和開展信息技術、經濟、管理、內容和服務等方面的人才職業化、資格化培訓,建立海南信息人才庫和專家諮詢委員會,推動海南信息產業的發展和信息化建。
(九)建立同國內外信息組織的聯繫,促進國內外信息合作與交流。
(十)承擔中國信息協會和各級黨政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工作任務。
(十一)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意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單位會員:與信息行業有關的省直和市縣各部門、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團可自願申請為單位會員。
(三)個人會員:在信息領域有一定專長、影響、管理實踐和貢獻的個人可自願申請為個人會員。
(四)名譽會員:主要授予在信息領域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以及關心本會並做出貢獻的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自願申請並協會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後,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有關單位或本會單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三)名譽會員:協會領導機構討論通過,本人願意接受,由本會秘書處頒發名譽會員榮譽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或以優惠價格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以及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諮詢服務、在本會所辦刊物上刊登信息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本會幫助解決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積極參與信息資源的開發與交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特約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相關業務部室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是協會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根據業務需要主持召開。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特約副會長由會長從大型信息企業或相關企業負責人及具有學術、業務專長的領導幹部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特約副會長參與協會有關重大決策與諮詢活動,並對協會工作給予支持。本會設秘書處,根據本章程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應配備或聘請與協會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均可出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但副會長或秘書長出任本會法定代表人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長: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副會長:
(一)完成會長委託的任務;
(二)根據業務需要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協會重要業務工作等事項。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單位會員和市縣、行業信息協會、分會,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開展工作;
(三)聘任副秘書長;
(四)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
(五)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為:普通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理事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應不少於1500元,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應不少於5000元,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應不少於3萬元,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應不少於5萬元。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七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9年8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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