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審計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北州州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5〕20號)和《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北委〔2015〕76號),設立海北州審計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全州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州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草擬州政府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州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1.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2.州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3.州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4.州級國有、國有控股企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5.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6.州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省審計廳授權的審計。
(五)按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屬於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與縣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七)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十)實施“金審工程”,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十一)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財政審計科、經貿投資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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