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是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1994年7月8日起施行的檔案。
主要內容是為加強蔬菜基地的建設和保護,保證城鎮的蔬菜供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的蔬菜基地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城鎮常年蔬菜基地。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縣級以上農業(蔬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土地管理工作。計畫、城建、規劃、環境保護、財政、商業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
- 發布文號:浙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7號
- 發布日期:1994-07-08
- 生效日期:1994-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4年7月8日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
(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17號公布,1994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基地的建設和保護,保證城鎮的蔬菜供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縣級以上農業(蔬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土地管理工作。
計畫、城建、規劃、環境保護、財政、商業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規模較大的建制鎮的應建立蔬菜基地,其面積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蔬菜後備基地應有計畫地安排資金、技術的投入,逐步建設成規範化的蔬菜基地。
蔬菜後備基地建設、管理和保護和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省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建立新的蔬菜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中城市蔬菜基地連片面積不少於50畝,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蔬菜基地連片面積一般不少於30畝;
(二)蔬菜生產的自然地理條件較好;
(三)符合城市總體規定要求。
蔬菜後備基地的條件參照前款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損毀或擅自移動保護標誌。
符合前款規定徵用蔬菜基地,必須經縣(市)、市(地)和省農業(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由市、縣(區)農業(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計畫,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用於蔬菜基地開發、建設和改造,以及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科學研究等項支出。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減免。
財政、審計部門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實施檢查、監督。
蔬菜基地和蔬菜後備基地附近不得新建有污染的工程項目。現有的工礦企業對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必須限期治理。
未經市、縣(區)農業(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改種其他作物或挖塘。
禁止在蔬菜基地內取土、挖沙等毀壞菜地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障機制,提供生產、技術、經營等社會化服務,保護菜農利益。
在蔬菜基地內或周圍施工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蔬菜基地的基礎設施和相關的排灌系統、道路,不得影響蔬菜生產。因施工影響蔬菜基地的基礎設施和相關的排灌系統、道路的正常功能的,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修復。
(一)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超過批准用地數量占用蔬菜基地的;
(三)無權批准或越權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四)在蔬菜基地內取土、挖沙等毀壞菜地的。
菜地連續荒蕪滿6個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不低於同類菜地年產值1.5倍的標準收取拋荒費;滿1年的,並可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