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穩定發展全市蔬菜生產,確保人民生活對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耕地和蔬菜科研、技術推廣、良種(苗)繁育的場地。
第三條 無錫市人民政府蔬菜管理部門是全市蔬菜基地建設和管理的主管機關。不設區的市、區蔬菜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蔬菜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各級國土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監督。
計畫、農業、水利、多管、規劃、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不設區的市和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將蔬菜基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蔬菜基地菜地。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蔬菜基地的義務,對侵占、破壞蔬菜基地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對保護、建設和管理蔬菜基地作出顯蓍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劃定
第七條 蔬菜基地的劃定,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城市、集鎮和村莊等長期發展規劃相協調,合理布局,相對集中,保證蔬菜基地長期穩定和重點投入。
第八條 蔬菜基地分為重點保護區菜地和一般菜地。
重點保護區菜地是指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菜地和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定的保護區菜地,其他為一般菜地。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的蔬菜基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市城區、不設區的市城區、鄉(鎮)集鎮分別按常住人口每人0.03畝、0.02畝和0.01畝的標準,由市、不設區的市和區蔬菜管理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劃定所屬的蔬菜基地,劃分重點保護區菜地和一般菜地,報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蔬菜基地,由市、不設區的市蔬菜管理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分別建立檔案。
劃定的重點保護區菜地,由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門標誌。
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建設
第十條 市、不設區的市和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不同類型菜地的要求,制定蔬菜基地配套建設規劃,組織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對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進行改造和建設。
第十一條 蔬菜基地建設應當堅持多渠道、多層次增加投入的原則。
市、不設區的市和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地方財政、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農業發展基金中扶持蔬菜基地開發和建設,引導、鼓勵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對蔬菜基地的投入。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蔬菜基地的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鼓勵建立無公害蔬菜基地。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市、不設區的市和區人民政府對重點保護區菜地實行長期保護,對一般菜地實行階段性保護。
第十四條 在蔬菜基地範圍內,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必須種植蔬菜,不得棄耕拋荒,或者改種其他作物、改挖魚塘、建房、取土和堆放廢棄物等。
第十五條 重點保護區菜地和一般菜地確需調整的,必須由市、不設區的市和區蔬菜管理部門會同國土管理部門制訂調整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國家和地方建設需要徵用市、不設區的市劃定的蔬菜基地的,分別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征(使)用蔬菜基地菜地,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補後征占一畝補一畝的原則,統一規劃,補足菜地。
第十八條 徵用蔬菜基地的,必須依法向所屬市、不設區的市蔬菜管理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減免、拖欠。
第十九條 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圍建立對蔬菜有污染又無治理措施的企業。市、不設區的市蔬菜管理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應當定期對蔬菜基地的環境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經批准徵用的蔬菜基地菜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市、不設區的市國土管理部門按閒置時間收取閒置費。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規定收取閒置費外,由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所徵用的菜地,註銷土地使用證,恢復耕種條件,委託原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蔬菜生產。
因土地被徵用而撤銷村民小組建制後所剩餘的菜地,由國土管理部門委託相關鄉(鎮)、村代管,從事蔬菜生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由國土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菜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並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處以十元至十五元的罰款,對非法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主要經辦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超過批准用地數量占用菜地的,多占的菜地按非法占用菜地處理。
第二十二條 無權批准或者越權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准占用的菜地,由國土管理部門按照非法占用菜地處理。
第二十三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改變蔬菜基地菜地用途的,由國土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並可以對當事人按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處以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主要經辦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取土、堆放廢棄物等破壞菜地資源的,由市、不設區的市和區國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耕種條件,並可處以該土地年產值二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損壞蔬菜基地保護標誌的,由市、不設區的市和區蔬菜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標誌,並可以對當事人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排放污染物質造成蔬菜基地或者蔬菜污染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單位和個人的損失,並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蔬菜基地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蔬菜基地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04年5月26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國家和地方建設需要徵用市、不設區的市劃定的蔬菜基地的,分別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徵用蔬菜基地的,必須依法向所屬市、不設區的市蔬菜管理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減免、拖欠。”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