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198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8.29
  • 實施時間:1987.10.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蔬菜生產用地的管理,保證蔬菜的生產和供應,制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蔬菜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蔬菜基地,是指根據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城郊從事蔬菜商品生產的菜地。
按照城市建設的發展和蔬菜供應的需要,將蔬菜基地的遠、近郊成片菜地劃為禁止徵用區、嚴格控制徵用區和控制徵用區三類進行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
凡屬蔬菜基地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是統一管理全市土地的國家行政機構。其對蔬菜基地管理的主要職責為:貫徹國家關於土地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江蘇省實施辦法》;主管蔬菜生產土地調查、登記、統計,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蔬菜生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蔬菜生產土地徵用、劃撥和權屬變更的審查報批、發證;對全市的蔬菜生產土地利用和保護依法進行檢查和監督,查處違法占地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解決蔬菜生產土地糾紛,做好協調工作;調查研究解決蔬菜生產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的蔬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土地統一管理的要求,做好菜地規劃、管理、使用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蔬菜基地原則上不得徵用,因國家建設必須徵用的,建設單位必須持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基本建設程式規定批准的初步設計、規劃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選址定點等檔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並報經市以上人民政府按審批許可權批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六條 經批准徵用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菜地建設,不得移作它用。
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應根據“先補後征”的原則,負責落實相應面積的菜地。
第七條 城鄉聯營企業必須使用菜地的,應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聯營用地申請手續,報市人民政府按批准許可權審批,並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需要使用本鄉(鎮)村菜地,一律按徵用土地的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按批准許可權審批。並按規定標準的三分之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或補足同等數量的菜地面積。
第九條 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應當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必須使用菜地(包括自留地)建房的,應從嚴掌握,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經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批准。新建或復建成片農村居民住房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需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蔬菜基地內的菜地,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生產單位不得將菜地荒蕪。如有荒蕪,由市蔬菜主管部門徵收菜地閒置費。
蔬菜生產單位不得將菜地改種其他作物或開挖魚塘,如特殊情況需要改種或開挖的,須報經市土地管理部門和蔬菜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改種和開挖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糾正。
第十一條 對破壞菜地資源,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使蔬菜生產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並處罰款。
第十二條 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徵用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菜地,或多征少用而閒置的菜地,土地管理部門應予收回,並交原鄉、村恢復蔬菜生產。被征地單位因征地而撤銷,勞動力也已全部安排就業,未征完的剩餘菜地,由鄉人民政府安排種植蔬菜,或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菜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所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主要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超過批准用地數量占用菜地的,多占的菜地按照非法占用菜地處理。
第十四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菜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菜地上所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非法轉讓菜地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無權批准徵用、使用菜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將菜地改作其他地類徵用的,批准檔案一律無效,所占用的菜地均按非法占用菜地處理。對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個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分,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菜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決定並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制訂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京市保護蔬菜基地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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