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97修正)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由1987年7月28日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97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8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8月29日
信息發布,章程,

信息發布

【發布單位】81004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1994年5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1994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穩定和發展全市蔬菜生產,確保人民生活對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常年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耕地和蔬菜科研、技術推廣、良種繁育的場地。
第三條 蔬菜基地範圍內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四條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將蔬菜基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管理。
第五條 本條例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蔬菜基地的保護。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蔬菜基地的義務,有權對侵占、破壞蔬菜基地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蔬菜基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劃定
第七條 劃定蔬菜基地保護區,必須根據當地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合理布局,相對集中,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鄉(鎮)、村長期發展規劃相協調,確保蔬菜基地長期穩定和重點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
第八條 蔬菜基地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實行保護。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的蔬菜基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0.03畝的標準,由市蔬菜主管部門分解下達到各區(縣)。
第九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的蔬菜基地,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市蔬菜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對符合城市規劃實行長期保護的蔬菜基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蔬菜基地重點保護區”標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監督與管理。
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建設
第十條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設規劃,組織蔬菜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對蔬菜生產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進行建設,提高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適應機械化作業,建成穩產高產的蔬菜基地。
第十一條 蔬菜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蔬菜生產基地的地力、肥力和促進土壤熟化程度,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
第十二條 堅持多渠道、多層次增加對蔬菜基地建設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地方財政和農業發展、水利建設等各項基金中扶持蔬菜生產基地;引導、鼓勵蔬菜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對蔬菜基地的投入。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條 蔬菜基地劃定後,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蔬菜基地保護責任書。蔬菜生產經營組織或者菜地承包經營者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蔬菜基地保護責任書。
蔬菜基地保護責任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面積、範圍、基礎設施、權利與義務和獎懲等事項。
第十四條 在蔬菜基地範圍內,蔬菜生產經營組織和菜地承包經營者不得將菜地拋荒,不得擅自改種其它作物或者改挖魚塘。
第十五條 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應儘量避開蔬菜基地重點保護區,確需占用蔬菜基地重點保護區的菜地,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市蔬菜主管部門審核後,按《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確需占用城鎮建設規劃區內蔬菜基地的,按照《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對徵用的蔬菜基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補後征的原則,占一畝補一點五畝以上,無法增補或增補不足的應該向市蔬菜主管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增補新菜地。
第十六條 用地單位經批准徵用蔬菜基地的,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向市蔬菜主管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凡徵用重點保護區域內的蔬菜基地,應當加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拖欠和挪作它用。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於蔬菜基地的建設。
第十七條 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圍建立有污染的企業。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定期對蔬菜基地的土壤、水體以及蔬菜進行監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菜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並處違法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主要經辦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無權批准或者越權批准違法占用蔬菜基地的,批准檔案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在違法批准占用的蔬菜基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並處違法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違法轉讓蔬菜基地改變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在蔬菜基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主要經辦人員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徵用的蔬菜基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蔬菜主管部門按每年每畝收取產值二至三倍的土地荒蕪費。連續兩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規定收取荒蕪費外,由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無償收回,註銷土地使用證。
人為造成蔬菜基地拋荒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耕種。在恢復耕種前,應按每年每畝收取產值一至二倍的土地荒蕪費。
第二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質造成蔬菜基地嚴重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單位和個人的損失,並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減免、拖欠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挪作他用的,由審計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故意損壞蔬菜基地保護標誌的,由蔬菜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標誌,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蔬菜基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蔬菜基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繳納範圍和標準,以及菜地荒蕪費和罰款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8日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制定;198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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