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規定

為加強蔬菜基地的管理,穩定菜地面積,發展蔬菜生產,保障城鎮居民蔬菜供應,維護菜農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 of vegetable base in Guangzhou
  • 檔案類別:管理規定
  • 地點:廣州市
  • 發布年份:2000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蔬菜基地,是指保證本市城鎮居民蔬菜基本供應的蔬菜生產用地。
第三條 本市蔬菜基地的劃定、建設、管理、徵用和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廣州市農業委員會是全市蔬菜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蔬菜基地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區、縣級市農業委員會或農業辦公室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蔬菜基地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土地、規劃、計畫、財政、水利、環保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農業委員會或農業辦公室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和基本農田保護的總體規劃,統一布局,合理安排。
第六條 蔬菜基地的中長期總體規劃,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編制,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廣州市的規劃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蔬菜基地的年度規劃方案,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實施。
第七條 蔬菜基地總面積,按市轄區城鎮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人均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確定。廣州市農業委員會應按現有蔬菜基地總面積30%的比例建立後備蔬菜基地。
第八條 對已劃定的蔬菜基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嚴格控制徵用蔬菜基地。確需徵用的,建設用地單位在徵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農業委員會或農業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確需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菜地的,依照《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八條辦理。
第九條 禁止在蔬菜基地取土、挖沙、建磚瓦窯、建墳墓。
禁止向蔬菜基地排放廢水、廢物、廢氣。
不得棄耕、丟荒蔬菜基地。
不得在蔬菜基地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
第十條 市城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市農業委員會及土地管理部門,於每年提出徵用蔬菜基地的控制計畫,由區、縣級市農業委員會或農業辦公室按先補後征的原則,以征1平方米補1?5平方米的標準,從後備蔬菜基地中補足。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逐年增加對蔬菜基地建設的資金投入,搞好蔬菜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經批准徵用菜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繳納菜田建設費。徵收菜田建設費的標準、範圍和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菜田建設費主要用於新菜地開發和老菜地基礎改造。
市、區、縣級市的菜田建設費的使用,由同級農業委員會或農業辦公室提出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鎮的菜田建設費,由鎮人民政府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途使用,並按年度將使用情況向上一級農業委員會或農業辦公室報告,接受上一級農業委員會或農業辦公室、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擅自將當年規劃的菜地改種其他作物的,由區、縣級市農業委員會或農業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恢復菜地內原有設施和蔬菜生產。
第十五條 擅自占用菜地搞非農建設的,由土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按徵收標準的2至5倍向主管部門繳交菜田建設費。
第十六條 在菜地取土、挖沙、挖魚塘、建磚瓦窯、建墳墓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按徵收標準的1至2倍向主管部門繳交菜田建設費。
第十七條 向菜地排放廢水、廢物、廢氣的,由環保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閒置、丟荒當年規劃的蔬菜基地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九條 在菜地使用違禁農藥,造成蔬菜污染的,依照《廣州市農藥使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越權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 為未繳交菜田建設費的單位辦理用地手續的;
(三) 對違法占用蔬菜基地行為不履行管理職責的;
(四) 未按規定標準補足蔬菜基地的;
(五) 擅自批准免繳、減繳、緩繳菜田建設費的;
(六) 截留、挪用菜田建設費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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