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12月28日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7年1月20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1.20
  • 實施時間:1987.01.20
第一條 為了確保城市必需的蔬菜生產基地的基本穩定,搞好城市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是,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商品蔬菜生產基地。
第三條 蔬菜生產基地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本著“近郊為主,遠郊為輔,外埠調劑,保證供應”的方針安排,並視發展需要適當調整。
第四條 蔬菜生產基地的管理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門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考核,在主管領導變更時,對有關規劃、檔案、圖表均須辦理交接。
第五條 蔬菜生產基地分長期保留、嚴格控制徵用或占用兩個類區進行保護,並繪圖示志,逐塊登記造冊,給菜農頒髮菜地證,嚴格加以管理。
第六條 以下三萬二千一百五十畝菜地為長期保留的蔬菜生產基地:
(一)城關區雁灘鄉南河道北岸一百一十米範圍以北的菜地七千八百零四畝;
(二)城關區青白石鄉東起砂金坪,西至鄉政府,南起黃河北岸,北至鐵路的川區菜地一千二百畝;
(三)七里河區崔家崖鄉馬灘、大灘、迎門灘的菜地三千五百八十二畝;
(四)七里河區彭家坪、牟家坪的菜地六千七百四十畝;
(五)安寧區韭菜灣東起七里河黃河橋北,西至十里店橋洪水溝,南起黃河北堤,北至十里店村莊的菜地六百一十畝;
(六)安寧區安寧西路延伸至紅衛廠為北界,水掛莊橋下洪水溝為東界,南至黃河沿,西至蘭化公司跨河供水管道的菜地三千二百五十五畝;
(七)安寧區安寧堡鄉的川區菜地二千三百九十畝;
(八)安寧區河灣村和劉沙公路以南的菜地六百三十一畝;
(九)西固區范坪菜地一千二百三十四畝;
(十)西固區方地,東起環形鐵路,西至蘭州煉油廠東牆根,南起蘭化公司動力廠,北至十一號環形路的菜地一千畝;
(十一)西固區下車、下川,東起504橋,西至新城橋,南起蘭青公路,北至黃河岸的菜地一千零八十八畝;
(十二)西固區何家莊,東起乾溝,西至變電所,南起青石台,北至紅星廠家屬區的菜地四百二十畝;
(十三)西固區青春村,包括鐵路南北的兩片菜地五百畝;
(十四)西固區柳泉鄉大、小坪菜地一千七百畝。
長期保留的蔬菜生產基地,除國家改、擴建重點項目和按城市規划進行道路、橋樑、水利設施、給排水工程等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外,不得安排其他建設。
長期保留的蔬菜生產基地,原則上不準果菜間作,已有的果菜間作面積,應採取果樹自然淘汰的辦法逐步縮小。
第七條 除長期保留的蔬菜生產基地外,本市範圍內的其他蔬菜生產基地均屬嚴格控制徵用或占用之列。確需徵用、占用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手續。
(一)在嚴格控制徵用或占用的蔬菜生產基地內,需要安排的國家建設用地、城鄉聯辦企業用地和城市規劃範圍內的鄉鎮企業用地,規劃部門應在選址和核定用地範圍、數量之前,徵得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並從嚴掌握審批。
(二)在嚴格控制徵用或占用的蔬菜生產基地內,需要安排的鄉(鎮)、村、菜農的建房用地和城市規劃範圍以外的鄉鎮企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儘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用菜地、好地,確需占用的,應本著節約原則,按規定許可權報批,有條件的地方,要調整補充新的菜地,做到先補後占。
第八條 經批准徵用或占用的蔬菜生產基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規定的征地費用和承擔必需的義務外,按下列標準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一)城關區東崗鎮以西,西固區河口以東(包括安寧區和七里河區水磨溝),以及紅古區窯街川區,每畝繳納九千元;
(二)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區(一)項範圍以內的坪台地區和(一)項範圍以外的其他菜地,每畝繳納七千元;
(三)永登、榆中、皋蘭縣和紅古區窯街川區以外的其他菜地,每畝繳納五千元。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新菜地的開發建設和老菜地的改造。財政、審計部門對其徵收、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實行監督。
第九條 征而未用的菜地,由縣(區)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同建設單位簽訂契約後繼續種菜,建設需要時無條件交還;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合理規劃和積極開發建設新菜地,全市每年擴大的面積應超過因徵用、占用而減少的面積。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應同縣(區)簽訂契約,按照規定的期限、面積、投資、設施、產品種類、供應市場的數量和質量,保證實現。
第十一條 菜地必須種菜,任何鄉、村和承包人,不準撂荒;不準以轉讓、租賃等形式改變使用性質;不準弄虛作假,以雜地、荒地等名目騙取徵用。
第十二條 承包戶造成菜地撂荒或改作他用的,經過教育,在限期內仍不還耕還菜者,視其情節,分別按下列辦法糾正處理:
(一)糧、油、煤的供應由平價改為議價;
(二)收回承包菜地,轉包給完成任務好的菜農及承包戶,或退回在鄉鎮企業的務工人員;
(三)由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每畝徵收二百至三百元的菜地荒蕪費,用於扶持發展蔬菜生產。
第十三條 凡不按規定手續審批,擅自占用或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徵用菜地,以及準予臨時占用但逾期未恢複種菜的,由所在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查明情況、弄清原因,督促建設單位和鄉、村,分別採取以下辦法處理:
(一)收回種菜,並拆除地面建築物,沒收非法所得;
(二)視對蔬菜生產的影響程度給以必要的經濟制裁,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占用無法收回種菜的,限期補辦徵用手續,補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逾期不辦不繳者,每年每畝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工礦企事業,鄉鎮企業排放“三廢”和有毒物質而影響蔬菜生產、危及人民健康的,必須限期治理,治理期間,由排污單位逐年賠償經濟損失,如發生爭執,由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部門及時作出簽定、處理,必要時起訴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蘭州市制訂的有關蔬菜生產基地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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