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28日甘肅省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7年1月20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5年7月7日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1995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5年10月13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10.13
- 實施時間:1987.01.20
第一條 為了確保蔬菜生產基地的穩定,搞好城市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蔬菜基地,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商品蔬菜生產基地和規劃確定發展蔬菜新基地的耕地。
第三條 蔬菜生產基地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本著郊區為主,農區為輔,市場調劑,保證供應的方針安排。
第四條 蔬菜生產基地的管理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實行市長負責制。
第五條 蔬菜生產基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管理。蔬菜生產基地分為長期保留和嚴格控制徵用、占用兩個類區,各不少於五萬畝。
第六條 下列長期保留的蔬菜生產基地必須繪製詳圖,實地標定,逐塊登記造冊,並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城關區雁灘鄉政府東西幹道以北的菜地二千畝;
(二)城關區青白石鄉東起砂金坪,西至鄉政府,南起黃河北岸,北至鐵路的川區菜地一千二百畝;
(三)七里河區崔家崖鄉的菜地三千五百畝;
(四)七里河區彭家坪鄉的坪台菜地四千七百四十畝;
(五)七里河區西果園鄉、黃峪鄉、花寨子鄉的坪台菜地五千二百畝;
(六)安寧區安寧堡鄉的川區菜地二千三百九十畝;
(七)安寧區河灣村的菜地九百五十畝;
(八)西固區范坪菜地一千畝;
(九)西固區方地,東起環形鐵路,西至蘭州煉油廠東牆根,南起蘭化公司動力廠,北至十一號環形路的菜地一千畝;
(十)西固區下車、下川,東起504橋,西至新城橋,南起蘭青公路,北至黃河岸的菜地一千五百畝;
(十一)西固區何家莊,東起乾溝,西至變電所,南起青石台,北至紅星廠家屬區的菜地四百二十畝;
(十二)西固區青春村,包括鐵路南北的兩片菜地五百畝;
(十三)西固區柳泉鄉的大坪菜地一千七百畝;
(十四)榆中縣和平鄉的川區、坪台菜地八千畝;
(十五)榆中縣夏方公路兩側川區菜地七千八百畝;
(十六)榆中縣定遠鄉的菜地二千七百畝;
(十七)皋蘭縣忠和鄉的川區菜地一千畝;
(十八)皋蘭縣石洞鄉的川區菜地二千四百畝;
(十九)紅古區平安鄉的川區菜地三千一百畝;
(二十)紅古區河嘴鄉、花莊鎮的川區菜地三千畝。
第七條 長期保留的蔬菜生產基地,除國家新建、改建、擴建重點項目和按城市規划進行道路、橋樑、水利設施、給排水工程等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徵用、占用或改變使用性質。長期保留的蔬菜生產基地,不準果菜間作,已有的果菜間作面積,應採取果樹自然淘汰的辦法逐步縮小。
第八條 嚴格控制徵用、占用的蔬菜生產基地應當繪製詳圖,實地標定,逐塊登記造冊。
第九條 長期保留和嚴格控制徵用、占用的蔬菜生產基地,確需徵用、占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並徵得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辦理手續。
第十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的蔬菜生產基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緩、減、免繳。凡未繳納者,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和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必須用於新菜地開發建設和老菜地改造。財政、審計部門對其徵收、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實行監督。
第十二條 征後暫未使用的菜地,由縣(區)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同建設單位簽訂契約後繼續種菜,建設需要時無條件交還;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合理規劃和積極開發建設新菜地。徵用、占用蔬菜生產基地,應按“占一還三”、“先補後占”的原則安排補充,逐塊登記造冊,確保常年蔬菜生產基地面積不減少。
第十四條 蔬菜生產基地內的耕地必須種菜。任何鄉、村和承包人,不得撂荒,不得毀壞,不得私自轉讓、租賃或者以折資入股、聯營聯辦等形式改作他用,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將菜地以雜地、荒地等名目徵用。
第十五條 承包戶造成菜地撂荒,經過教育,在限期內仍不還耕種菜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收回承包菜地,或每年每畝徵收五百元至六百元的菜地荒蕪費,用於扶持發展蔬菜生產;毀壞或改作他用的,責令限期修復或收取補償費。並收回承包菜地。
第十六條 凡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或以不正當手段徵用菜地,以及準予臨時占用但逾期未恢複種菜的,分別採取以下辦法處理:
(一)收回承包菜地,並拆除地面建築物,沒收非法所得;
(二)按其對蔬菜生產的影響程度賠償損失,可予以罰款,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三)已經占用無法收回種菜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逾期不辦理手續不繳納基金者,每年每畝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在蔬菜生產基地附近,嚴格控制建設有污染的工程項目。確需建設的,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做到防污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工程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限期治理。
蔬菜生產基地內不準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不準傾倒、排放有害的廢渣、廢水、廢氣。違者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對在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及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積極檢舉揭發和制止亂占、毀壞蔬菜生產基地的各種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市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每年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8日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1987年1月20日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