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辦法是1996年8月9日蘭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的關於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辦法
- 發布日期:1996-08-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8-09
【生效日期】1996-08-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會議修訂1996年12月6日甘肅省第八屆人大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檢查、制止和處理,並接受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檢查、制止登記工作,並及時報告情況。
(一)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妨礙城市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協調的;
(二)占用國家、省、市規定的水源保護區、蔬菜基地、綠地,文物,名勝,公園,蘭州植物園,綠色公園,濱河路綠化帶以及文化、體育、教育用地等;
(三)占用規劃的鐵路、公路、河洪道、各種地下管線、高壓線走廊、機場、無線電收發訊區、微波通道及淨空地區範圍內和兩側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四)未全部完成拆遷任務的建設項目;
(五)不按規劃部門核准的設計範圍和規劃設計要求進行設計的項目;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甘肅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的其他建設工程。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工程建設的;
(二)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工程建設,擅自改變位置、面積、層數、立面、結構的;
(三)擅自改變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或者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
縣(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在二日內向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傳送《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責令其提供有關資料,立即停止施工,並在發郵通知書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送達當事人;對市區重點地段和其他需要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違法建設,所在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發現通知書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傳送的《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後,應立即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縣(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以採取暫扣違法建設工具、設備和建築材料的制止措施。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不按其規定進行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容積率、擠占綠化用地或其他公共用地,嚴格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又不能採取補救措施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其他規定進行建設,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可以改正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補救,補交費用並處以建設工程總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或者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責令其限期拆除。
對有違法建設行為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可視其情節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越權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