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蔬菜基地保護管理辦法

廈門市蔬菜基地保護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穩定發展蔬菜生產,確保人民生活對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福建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蔬菜基地保護管理辦法
  • 外文名:Xiamen vegetable bas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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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法規分類號】C662026199501
【標題】廈門市蔬菜基地保護管理辦法
【時效性】已被修正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5/08/17
【實施日期】1995/08/17
【失效日期】1998/01/01
【內容分類】土地管理
【文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
【題注】根據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將本文修正

檔案來源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廈門市蔬菜基地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即日起施行(市長:洪永世)。

廈門市蔬菜基地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穩定發展蔬菜生產,確保人民生活對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福建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蔬菜基地列入基本農田實行特別保護,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基本農田保護的規定。

第三條

蔬菜基地的數量指標和布局安排由市政府審定並公布。市級蔬菜基地按現有90萬人口(含流動人口)人均3厘確定面積,縣(區)級蔬菜基地按城關所在鎮總人口人均2厘確定面積,鎮級蔬菜基地按鎮所在地總人口人均1厘確定面積。
蔬菜基地面積根據全市“菜籃子”工程發展規劃及人口變動情況逐年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條

蔬菜基地規劃要與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蔬菜基地建設要納入城市建設規劃。蔬菜基地劃定後各級人民政府要編製圖冊,劃定紅線,建立檔案,埋設界樁,明確保護範圍。
蔬菜基地根據城市經濟發展,菜地所處的不同位置,分別規定為5年保護期或10年保護期。規定的保護期限內不得徵用。

第五條

蔬菜基地保護實行市、縣(區)、鎮、村四級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蔬菜基地保護責任書;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蔬菜基地保護責任書。蔬菜基地所在的縣(區)、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承擔蔬菜基地保護責任,監督蔬菜生產經營單位和菜農遵守本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設規劃,多渠道、多層次增加對蔬菜基地建設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從地方財政預算支出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扶持蔬菜基地建設。各級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應組織蔬菜生產經營單位和菜農村蔬菜基地的水、電、路、土壤改良等基礎設施和栽培、保護設施進行配套建設,推廣農業科技,提高土壤質量,增強蔬菜基地的抗災渡淡能力,提高蔬菜產量。

第七條

嚴格蔬菜基地徵用的審批管理。徵用蔬菜基地須經土地、規劃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門聯合審核。徵用市級蔬菜基地須經市長批准,徵用縣(區)、鎮級蔬菜基地須經縣(區)長批准,方可辦理立項及徵用手續。
徵用蔬菜基地應按每畝3.5萬元繳交新菜地建設開發基金,嚴格執行“征一補二,先建後征”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減免或緩交新菜地建設開發基金。新菜地建設開發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門代征,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新菜地的開發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非農業建設使用蔬菜基地,按《福建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實行許可證制度,並繳納基本農田開發基金。

第九條

嚴禁在蔬菜基地內建窯、建房、建墳或者擅自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
嚴禁私自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蔬菜基地。

第十條

蔬菜基地不得拋荒或非輪作改種其他作物。因輪作改種其他作物,須經縣級以上蔬菜基地主管部門同意。拋荒時間半年以上或擅自改種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責成土地所有權單位取消其承包經營權,另行發包,同時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每畝1000元至4000元對拋荒、改種者給予罰款。

第十一條

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責令退還土地,給予處罰,並限期恢復耕種條件。不能恢復耕種條件的,徵收每畝3.5萬元的耕種恢復費。

第十二條

在蔬菜基地內建窯、建房、建墳或者擅自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治理,可以並處被毀壞蔬菜基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私自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2倍的罰款,並責令收回土地,限期恢復耕種條件。

第十四條

排放污染物造成蔬菜基地損害的,應賠償損失,並由環保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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